有限責任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_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新的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最高人數進行限制,不得多于50人;但最低人數沒有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可以設立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廢除舊《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必須有兩以上的股東,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為2-200人,發行股份后可以有超過200人的股東,如上市公司一般有幾千上萬的股東。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屬于有限責任公司,但公司對其有很多特殊的規定,因此它區別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要設立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如果要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幾個股東,答案是1人以上50人以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現在注冊公司是“認繳制”,而且不需要驗資,對注冊資本填多少也沒有限制,所以可以注冊1元公司,也可以填的很大。但這兩者都不好。
注冊資本填的太低,可能沒人跟你合作,銀行也嫌棄,注冊資本填太高,也很麻煩。
因為認繳不是“不繳”的意思,在創立公司的時候,需要約定《公司章程》,章程中要寫明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金,以及資金到位的時間。
所以,新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雖然不用馬上到位,但每年年報的時候,都需要對此項進行填報。
如果是在章程約定的出資限期之內,且出資還未到位的,實繳時間就不用填。
如果已經到了“公司章程”約定的實際出資時間,而股東資金還未到位,建議修改公司章程,調整出資時間(或減資),但是修改過后的章程要到登記機關備案,備案后在系統中公示。(減資需要登報公告45日,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發起人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都要在年報的時候填報并且公示。
其中,認繳時間是“公司章程”里規定的出資到位的時間。
實繳時間是指在股東最后一次出資到位的時間,以銀行進賬單時間為準。(股東有可能分幾次認繳出資,只有最后一次繳完就到位之時,才算“實繳時間”)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大家有幫助!
我認為錯,現在的公司法已經改成一人以上了吧,一個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啊
現實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有一定存在的,這種變更可能基于某種目的或需要。
一、實現公司戰略,調整公司經營架構的需要
這種因戰略需要而進行的調整,一開始并不為外界所知,外界也難以從其有限的公開信息窺知其用途,待其調整完后才知或恍然大悟。
以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為例說明:其前身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隨著在保險業的深耕,先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泰康養老院、財產在線等公司,為實現集團化發展戰略,經當時的保監會批準成立泰康保險集團,2016年11月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保險業務、資產、負債、人員、分支機構整體劃轉至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泰康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不滿足上市要求、私有化、主動退市或被動退市
公司不滿足上市要求,從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這個以當當網舉例:2016年9月當當網退市后,其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
當然,退市并不必然導致退市的原上市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變更公司形式,看股東會的需求。
三、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后,公司具有有限責任公司的鮮明特征了:
(一)股東人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在公司成立時有限制,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在其上市后,對股東人數沒有限制。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后,其股東人數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二)具有人合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既是資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質,只具有資合性質。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實收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實收資本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這個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折股有所不同。
以上回答,希望能有所幫助。
沒有什么問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在章程里面約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