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要求_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什么形式實繳?
特邀律師
1、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那么出資人一定是2人以上,一定要有出資比例;
2、要有出資協議,哪怕是口頭協議,也叫出資協議。有了出資協議后,就要有出資證明;
3、出資證明就是你們雙方在銀行的存款證明;6、公司章程里面的內容,有一部分是要根據驗資報告來填寫的。所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前一定先要有出資協議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實繳出資,一般可采用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兩種類型,具體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出資
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評估作價,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貨幣出資的股東權利自貨幣出資至公司賬戶起,股東依法享有實繳出資相關的股東權利。
(二)非貨幣形式出資
1、以股權出資
股權出資,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后,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
2、以不動產出資
使用不動產進行出資,應當是確定可以進行轉讓的不動產。同時,在確定出資金額方面,需要以貨幣評估作價,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動產的價值,而應當在評估的基礎上協商作價并評估,其作價額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評估額,為了維持資本充實這一基本原則,不能大于評估額。
以不動產出資的,以變更產權登記并由公司實際享有權利作為出資到位。
3、以知識產權出資
以知識產權出資,以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知識產權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
(2)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3)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余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如以專利、商標、設計、技術成果等出資,必須明確其權屬,特別是要說明是否屬于職務成果。
(5)知識產權應評估作價。
4、以其他實物資產出資
以實物資產出資,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用于該公司生產經營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辦公用房、辦公用品、生產經營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同時,用于出資的實物資產不得設定擔保。
(2)實物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作價折股。
(3)實物資產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以經營性資產出資,應同時將與該業務密切關聯的商標、特許經營權一并投入公司。
(5)以海關監管貨物出資,必須補稅或過監管期之后。
謝謝邀請!看來需要作一個公司法的普及了!已經有的幾個答案嚴重誤導各位了!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題主提到的公司(甲)顯然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甲)當然可以和個人(乙)簽訂股東協議書,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新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是這種情況,雙方應當共同出資,開辦新公司,共同經營,如果有一方不出資構成對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的違反,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從題主文字表述來看,顯然不是以上情況,因為甲方是已經設立的公司,要求乙方帶資入股,具體協議條款我們沒看到,但是我們可以作出基本的判斷,要求乙方帶資入股,也就是成為甲公司的新股東,如果乙方要成為甲公司的新股東,要么是甲公司增資擴股,甲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要么是甲公司其他股東轉讓一部分股權給乙方。
按照以上分析,很顯然,協議主體有問題,如果是股權轉讓,應當是甲公司的某一個股東和乙方簽到股權轉讓協議,其他股東表示同意并且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款支付到轉讓方的銀行賬戶,公司實質上沒有拿到錢。這種結果可能不是各方當事人的初衷。
那最終結果應當是甲公司想增資擴股,由個人投入股本金,甲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這才是甲公司、甲公司的所有股東、乙方個人共同的想法。好,此種情況下,應當是甲公司所有股東和乙方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就目標公司(甲公司)現有資產凈值作出一個評估價,就乙方投入的資金占公司投后價值(甲公司現有資產凈值加上乙方投資款)的比例確定乙方持有甲公司的股權比例。甲公司因此增加注冊資本。在此方案之下,如果乙方違反協議約定,沒有出資,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遺憾的是,從題主反映的情況來看,協議主體存在問題,內容約定不明確,我們還不能說協議無效,只能說協議(指的是增資擴股協議)不成立,各方當事人尚未達成增資擴股的合意,因此,不能依據協議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XX系列產品入股協議書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就下列事宜達成協議: 一, 甲乙雙方自愿簽訂本協議書,甲乙雙方合伙經營XX產品專賣店。 二, 入股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三, 入股所占比例:入股金額占XX總值的30%。 四, 分紅:(1),每月1日為上月的分紅日。 (2),分紅按當月銷售額的30%分配給甲方。 五,退股,中途退股。 (1),協議到期時退股:按協議到期日的當時庫存比例退還甲方30%貨款金額。 (2),中途退股: 1,乙方在協議期限內要求甲方退股,退股金額應按照要求退股當日庫存的40%退還甲方。 2,甲方在協議期限內申請退股,退股金額按照申請退股當日庫存的20%退還金額。、 (3)自然退股: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乙方與廠方合同解除. 有以上任一點的合伙人,協議自動解除,雙方按照當日庫存的比例正確分配。 六,相關細則: (1) 店面房租,倉庫房租,甲方各出30%。每年12月28日支付給乙方當年租金 (2) 協議期間,XX系列產品每次進貨時,根據進貨金額,甲方承擔30%。 (3) 店面工人工資,每月分紅時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工人工資的30%。 (4) 產品安裝時所用的附件,甲方每平方向乙方支付X元。每月分紅時結清上月。平方數量以當月帳目顯示數量為準。 (5) XX產品安裝工人工資,XX類:甲方每平方向乙方支付X元;XX類:甲方每個電器向乙方支付X元。數量以當月帳目顯示數量為準。 (6) 店內電費與電話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當月實際使用費用的30%。每月分紅時結清。數量以上月費用清單為準。 (7) 其他相關費用雙方協商攤派。 (8) 甲方工資: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工資600元。每月分紅時結清。 (9) 廠家返利: 廠家季度返利與年度返利甲方得到20%的分成。 (10) 每月需盤點一次庫存。 七,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懷著公證,友好的態度自愿簽定。如本協議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添加附件協議 。添加的附件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現在注冊公司是“認繳制”,而且不需要驗資,對注冊資本填多少也沒有限制,所以可以注冊1元公司,也可以填的很大。但這兩者都不好。
注冊資本填的太低,可能沒人跟你合作,銀行也嫌棄,注冊資本填太高,也很麻煩。
因為認繳不是“不繳”的意思,在創立公司的時候,需要約定《公司章程》,章程中要寫明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金,以及資金到位的時間。
所以,新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雖然不用馬上到位,但每年年報的時候,都需要對此項進行填報。
如果是在章程約定的出資限期之內,且出資還未到位的,實繳時間就不用填。
如果已經到了“公司章程”約定的實際出資時間,而股東資金還未到位,建議修改公司章程,調整出資時間(或減資),但是修改過后的章程要到登記機關備案,備案后在系統中公示。(減資需要登報公告45日,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發起人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都要在年報的時候填報并且公示。
其中,認繳時間是“公司章程”里規定的出資到位的時間。
實繳時間是指在股東最后一次出資到位的時間,以銀行進賬單時間為準。(股東有可能分幾次認繳出資,只有最后一次繳完就到位之時,才算“實繳時間”)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大家有幫助!
首先把股份分好,決不能五五分
一定不要按出資分配股份:五五開
創業黃金法則:先小人,后君子;講道理的是朋友,講利益的是君子!
那么應該如何合理分配股份了?
股份分配的時候要充分考慮資金、人力、資源等要素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只有資金和人力,那么要考慮資金在項目的權重,人力在項目中的權重,以及每個人在資金中出資的比例,在人力出資中的比例。
股份=資金在項目中的權重*資金出資比例+人力在項目中的權重*人力出資比例
1、人力在項目中權重為10%,說明該項目最依賴資金,人力起的作用很小。
甲=90%*50%+10%*0%
=45%
乙=90%*50%+10%*100%
=55%
此時甲乙雙方股份比例為45%:55%
2、人力在項目中權重為20%,說明該項目較依賴資金,人力起的作用較小。
甲=80%*50%+20%*0%
=40%
乙=80%*50%+20%*100%
=60%
此時甲乙雙方股份比例為40%:60%
3、人力在項目中權重為30%。
甲=70%*50%+30%*0%
=35%
乙=70%*50%+30%*100%
=65%
此時甲乙雙方股份比例為35%:65%
4、人力在項目中權重為40%。
甲=60%*50%+40%*0%
=30%
乙=60%*50%+40%*100%
=70%
此時甲乙雙方股份比例為30%:70%
根據人力和資金對項目的貢獻度/權重來分配股權,充分考慮了資金和人力的因素,這是較為公平的分配方式,合伙創業,先前不計算,事后難免會算計,既然決定創業,就用商業的方式來運作,摒棄江湖做派,利益談清了,才能友情事業兩不誤。
希望對你有幫助。
專注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的股權設計和激勵,業余愛好搏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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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或加工業,主要稅種為增值稅13%(有的行業為16%),按稅務核定的辦法征收:
1、主稅:小規模納稅人按收入交3%的增值稅。(交國稅)。如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進項稅金。
2、附加稅費(交地稅)
(1)城建稅按繳納的增值稅的7%(縣鎮為5%、鄉為1%)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增值稅的1%繳納;
(4)還有各省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圍提費、水利建設基金等。
3、按分配的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交地稅)
4、按利潤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交國稅)
5、另外,還有房產稅(原值7折的1.2%)、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有車交車船稅等。(交地稅)
二、服務業,主要稅種為營業稅,按稅務核定的辦法繳納:(交地稅)
1、主稅:按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縣鎮為5%、鄉為1%)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
(4)還有各省按營業收入計算的圍提費、水利建設基金等。
3、按分配的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4、按利潤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
5、另外,還有房產稅(原值7折的1.2%)、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有車交車船稅等。
公司是軟件和信息技術行業,屬于服務業,應按照服務業來繳稅。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您好。這樣的約定部分有效,部分效力待定。
在投資協議、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對內和對外轉讓股權,公司法沒有明確確定其效力。
投資人對公司投資時,都會要求公司主要股東在一定時間內,鎖定自己的股權。如此約定是為了確保主要股東能夠全身心投入公司的發展經營,以便兌現對投資人的業績、上市承諾。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對外轉讓規定了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沒有做任何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司法實踐當中,部分法院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設定限制條件是持否定態度的,認為這侵犯了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認為這樣的限制無效。但這也只是部分法院的態度。
綜上,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東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對外張讓股權,有效;限制股東一定期間內不得對內轉讓股權,效力待定。
如想限制股東在一定時間不得對內轉讓股權,可以要求其他股東連帶對此提供擔保或者設定較高的違約責任,以提高股東的違約成本,達到限制股東對內轉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