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戶兒子算共同財產嗎_老人生時過戶房產給兒子,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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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以贈與房產的形式,簽一份書面贈與合同,在贈與合同中明確是給孩子個人的,那么就是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父母并未明確表示贈與誰,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擴展資料案例:劉先生和妻子育有一子,夫妻倆多年前就因感情不和分居了。為了維持一個完整的家庭,兩人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眼看兒子漸漸大了,兩人終于把離婚提上了日程。因為長期沒有共同生活,兩人也不存在什么共同存款,只有一套住房,在劉先生名下。這套房子是劉先生的父母為了孫子上學,過戶到兒子劉先生名下的。“當時是以買賣的名義辦理的過戶手續,房子價格象征性地填了40萬,但是從來沒給過錢。現在我們離婚,女方就說這套房子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平分。”劉先生說,雖然房子不是重點學區房,但售價也在500萬左右,“她要是一分割,我要支付250萬左右給她,我手頭根本沒有這么多錢,這樣房子肯定就保不住了。”劉先生表示,“這套房產是父母贈與我一個人的,主要是為了給孩子上學,而且房本上根本沒有她的名字,那她到底能不能分割這套房產?”對于劉先生的疑問,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明確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李律師表示,劉先生父母以“買賣”的形式將房子過戶給兒子劉先生一個人的行為,視為“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因此,這套房子屬于劉先生父母贈與劉先生一個人的個人財產,并非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女方離婚時無權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父母以買賣名義贈與的房產 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上寫著兒子兒媳的名字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協商不成,參考如下法條分割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按照你的描述,屬于子女個人的財產,但是前提是房產證只有子女一方的名字,且是全款購置的,沒有貸款。
一、夫妻結婚以后,沒有書面約定實行分別財產所有制(俗稱AA),一方接受他人贈予財產或者繼承遺產,且贈予人或被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只給予夫或妻一方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二、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形式有哪些?
1、遺囑或書面贈予合同里明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夫或妻個人。
2、以實際行動表明,例如將房產過戶至夫或妻一人名下。
3、其他證據能反應出贈予人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是給予夫或妻一方的。
三、如果父母贈予的房產還有貸款,或者是夫妻結婚以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購置房產,產權人是自己的子女一人,但夫妻婚后一起還貸的,在實踐中,法院更多的傾向于認定房屋整體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畢竟此時父母出資購房,更多的是考慮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居住,且夫妻二人有共同還貸的事實貢獻。
四、婚前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與上述第三點則處理結果不同。
沒有締結婚姻關系之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寫在自己子女名下,這部分毫無爭議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還貸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之后離婚,婚前首付及其對應增值,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結論:離婚房產分割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在此不能一一道盡。更多復雜情況的應對,請關注楊偉偉律師,有專文論述。歡迎點贊、評論和轉發喲[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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