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續簽_勞動合同續簽
特邀律師
感謝悟空邀請!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相差了一個字,也差了一個關鍵的福利!
那就是養老保險。勞務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種民事合同。雙方地位平等,各自負責各自的事情,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不需要給勞務合同的對方購買養老保險。
另外除非勞務合同里約定好了,否則工作中出現的工傷等都會出現扯皮的情況!嚴重提醒勞動者。一定要看清楚。因為假如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連最基本的保障都是問題。那就欲哭無淚了!如同購車中的訂車與定車合同。差別很大。
出現類似的情況一定要搞清楚。找到單位負責人,問清楚。為什么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公司負責人只是含糊其詞,那肯定就是公司想混水摸魚,省掉一些開支。從而間接的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利。如果是公司不注意搞錯了,那就無所謂了,提醒領導改正就行。
如果公司領導含糊其詞,那就趁早離職,去找下一家合適的公司。說明了公司的不負責任的態度。以及對待你可有可無的心!這樣的公司不留下是正確的選擇。
公司有意而為之,那就是已經不把您當回事了。那同樣的,你也早點離職,不要再把好好干活當做自己的目標。現如今的社會不像以前了,只要你有技術,有體力,有能力。搶你的公司多的是。
公司是人管理,管理者就是公司的腦袋,管理者的想法,就是公司的想法。
感謝閱讀!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你只需繼續正常上班即可。你手里已經有了勞動合同,后面簽與不簽已經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但公司卻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所以著急的不應該是你而是公司。
不過你需隨時準備著,準備什么呢?
如果是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能不再續簽;如果是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必須續簽,并且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提出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你需提醒公司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是第三次及以上次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該按照上述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情形一樣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沒有續簽,視為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
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繼續上班的,公司不能再隨意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原合同到期限,這個續簽問題嗎,你看看你的原合同上的條款如何規定的。一,如果合同上的規定,之要員工犯不了原則性的錯誤,就的必須續簽合同,有特殊情況必須辭退的外。二,你們就好好的看看合同上簽定的內容,安合同的規定續簽合同就行吧,如果單位顧意的找毛病刁難嗎,你們就上勞動局,請求處理以下吧。三,如果強行你們辭退嗎,完全可一安合同的續簽規定,請求依法給你們預以補償損失,因為他擔誤了你們的,招聘工作的年齡。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謝謝邀請。
1.你怎么應對?單位的行為屬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選擇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如果同意的話,注意工作地點、福利待遇、工作職責等變化,以及新崗位的相關要求。別到時候自己又不適應。我看單位這方面做的還行,工齡合并計算,待遇不變,大框架沒問題。
如果不同意的話,可以要求仍在原崗位工作。如果單位沒有發生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或破產清算注銷等事項,原則上不能硬性調整你的崗位。
2.如果單位以你不同意調整崗位,而解除勞動關系。你應盡量應該與單位協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爭取正常補償金之外的利益,如雙倍補償等等。
3.具體法律條款,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變更、解除補償和賠償的相關條款。
綜上所述,個人建議你,如果新崗位可以接受,那么就到新公司新崗位工作。如果不行,就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爭取自己個人利益最大化。
一般不要輕易訴諸法律,進行仲裁、起訴等等。因為這樣處理拖得時間會很長,花費精力太多。
勞動合同法里有個前提,在其他方面沒有問題的情況下,誰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誰承擔相應的后果。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想在續約,就要分為是員工不想續約還是公司不想續約。
一、員工本人不想再續約。
1、如果公司已經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提出不想再續約。
2、這時公司就會讓你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確認是你自己不想再續約。
3、公司安排你走離職程序,相當于你自己申請離職一樣,并安排進行工作交接。
4、勞動合同到期后,結算完你的工資走人,沒有一分錢賠償。
二、單位提出不再續約。
1、公司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不再和你續約,并告知你什么時候辦理工作交接等等。
2、公司與你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并在上面寫明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多少錢。一般是一年補償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不會有N+1的情況出現,因為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都了解的,所以不會出現額外1個月的待通知金,)
3、工作交接完,結清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走人。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補償金,就不要自己提出不續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該續簽: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在一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主張原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原單位不同意則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勞動者可以同意單位的要求,但是必須簽訂協議,約定工齡、社保存在承繼關系,三方蓋章簽字,表明工作的連續性。
注意:切記盲目與另一家單位簽訂合同,這樣既損失了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還會自跟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工作年限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