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事代理的種類有哪些_代理的種類有哪些?
特邀律師
律師民事訴訟代理的幾種不同類型
特別授權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把對實體處分權授予律師行使的代理。實體權利包括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權利,放棄自己訴訟請求的權利等,律師享有的這些權利,簡稱為“處分實體權的訴訟權利”,律師可以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起訴、撤訴、進行和解等。無特別授權代理,也叫一般代理,是指委托人僅把純屬訴訟權利授予律師的代理。純屬訴訟權利是指不屬涉及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如幫助調查取證權、申請回避權、提出管轄異議權、參加庭審權、申請重新鑒定權等。律師享有的這些權利,可稱為“純粹的訴訟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律師代理的類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律師作為訴訟的代理人,叫做單獨代理。一般來說,簡單的民事、經濟案件中當事人采用這種形式。當事人也可以委托兩名以上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是共同代理。這種代理形式多存在于重大、復雜的集團訴訟的民事、經濟案件中,它的優點是能集中多名律師的智慧和力量,提高代理質量,爭取到更好的代理效果。
由于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再審程序都有各自特定的訴訟任務和不同的要求,而且并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經過二審和再審,因此,如果一個案件要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名律師一直代理,也可以選擇不同的律師在不同的階段代理,并且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律師也應當有不同的工作方式、步驟和方法。
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第一次審理案件的程序,其任務是通過對案件的審理,確認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解決民事糾紛。在一審代理中,律師需要幫助當事人調查取證、準備法律文書、出席法庭審判;幫助當事人舉證、質證、認證和辯論。二審程序的任務是根據上訴人的請求,審查一審法院所作的審判是否正確;審查一審法院審判程序是合法,并作出裁決。與此對應,二審中的代理律師首先要審查一審判決、裁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實,與當事人一起商量向二審法院提出哪些訴訟請求,最后形成代理意見并提交二審法院。在再審程序中,代理律師應當對一審或二審的生效判決、裁定存在的錯誤、對委托人的不利后果和糾正等問題,發表代理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案件,如果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案件,代理律師就行使一審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權;如果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代理律師就行使二審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代理權。
審判程序中的代理,除了一審、二審、再審程序中的代理以外,還包括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程序中的代理。執行程序中的代理,僅指協助當事人執行。
律師的涉外民事訴訟代理,是指律師對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進行的代理。
簡述民事訴訟文書的含義、用途及種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 代理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委托你買彩電,被代理人就不能自作主張買冰箱。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張某委托鄭某簽訂一份合同就必須以張某的名義,而不是以鄭某的名義。
3、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某五交化工司委托李某買一批彩電,如果這批彩電質量上有問題其法律后果由五交化公司承擔。然而,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領取結婚證書。
1、代理人提起反訴,必須經過特別授權,否則的話,是無權提起反訴的。
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書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為指定代理。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