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_勞動合同口頭變更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簽了合同約定可以調崗,單位就可以隨意調崗嗎?
【職場小龍蝦】觀點:簽了合同可以調崗,但是單位是不能隨意調崗的。
協商一致的調崗
此類調崗比較簡單,員工和企業同時確認,達成一致意見進行調崗,不存在任何糾紛。
企業單方面合法調崗(不討論員工身體及公司面臨破產等不可抗拒原因)
公司法有規定,員工如果不能勝任當前工作的,公司有權進行調崗。這類調崗需要滿足3個條件:
條件1:公司需要出具不能勝任當前工作的證據。該證據應明確證明勞動者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的工作量。
例子1:合同中約定,確保機器正常運轉,每周故障時間小于3個小時,公司調崗就需要出具故障時間大于3小時的證明等。
例子2:同在產線普工,別人每天工作量是100個產品,你只有50個,這個時候企業同樣可以要求調崗。
條件2:調整后的崗位要與現任崗位類似,或者說勞動者的能力技能適合新崗位。簡單的說,你不讓調整研發經理去做銷售員,也不能調整研發經理去做業務經理。
條件3:工作地點、時間等不能變化。(以前在哪上班,調崗后就是在哪上班;前崗位是8小時白班,調整后也應是8小時白班)
爭議頗多的非一致性調崗
說在前面的知識點
- 調崗是對合同內容的重新變更,變更合同就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 調崗意見不一致的時候,員工與企業繼續受到原來合同的約束,原合同有效。(很多員工不同意調崗,原崗位也不去,新崗位也不去。這是要不得的,企業完全可以以曠工名義開除員工的)
如何對待調崗
企業也許是出于生產需要,也許是出于降低標準需要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提出調崗,一般都是不符合員工的心意。
員工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維持原崗位薪資福利及待遇。但是一般到這種地步,仲裁要求繼續執行合同,小編不大建議。畢竟已經鬧到了仲裁,繼續工作沒有意義。
這個時候員工可以申請仲裁,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一些法律補充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這種情況下,如是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能依法取得經濟補償金。
2、關鍵是單位不提出,個人提出的時候,就要看工作地點的變更,是否屬于“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一般情況下:市級行政區域內搬遷的,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用人單位由市行政區域內向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去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并可以依據勞動法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這個合同效力待定。
出現這種情況多數是原合同部分條款變更。認定它的法律效力,涉及“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環境證據”哪個優先的問題。
一、對于口頭變更的條款雙方認可的,以變更后的條款履行。
二、對于口頭變更的條款一方不承認、又無其他證據證明的,該口頭變更的條款無效。因為民法上“書面證據”優于“口頭證據”。
三、雙方口頭變更的條款,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其中一方不承認的,變更后的條款依然有效。
四、其實還有個“行為證據”問題,如果雙方已經按口頭變更的條款在履行,也能說明該口頭更改的合同條款是存在的。
為防止出現合同爭議,建議盡量書面訂立補充協議(合同),或由增加合同義務的一方以文字承諾的形式變更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