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優先于行政處罰_民事賠償后能免除行政處罰嗎?
特邀律師
民事無所謂處罰,你問的可能是指民事賠償或補償。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或補償的區別。
1、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是行政機關。而做出民事賠償或補償決定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或法院。
2、行政處罰的依據是行政法律法規。民事賠償或補償的依據是民事法律法規。
3、對行政處罰不服,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適用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對民事賠償或補償有爭議,引起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
4、引起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被處罰人觸犯行政法律法規;引起民事賠償或補償卻不一定要以當事人違反法律為前提。
5、行政處罰的方式有罰款、拘留等;民事賠償或補償的方式有賠償貨幣、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害等。
6、行政處罰是國家公權力機構指向行政相對人做出的行為;其一方是公民或法人,另一方是國家機器。民事賠償或補償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雙方都是公民或法人。
可以的! 很多法條都體現了這一點,但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沒有先后順序,但在當事人能力不足,即不能同時支付行政處罰和支付賠償時,優先履行民事賠償責任.
不對吧,應當是民事責任優先。同樣適用于行政處罰領域。但是有個前提,也就是在刑罰的“罰金”、行政處罰的“罰款”,未執行完畢前已經“發現”的合法民事責任。以下摘自“笨鳥先飛”的博客,他總結的比較全。優先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1、《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2、《刑法》三十六條第二款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合伙企業法》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8、《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9、《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十三條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