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有法律效力嗎_代書遺囑怎么寫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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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才符合形式法律要件,其中一個見證人負責代書,另一個進行見證,但是對見證人是有一定要求的,關鍵要看見證人不能與立遺囑人有利害關系。這里的利害關系一般指的是,不能是立遺囑人的親屬,不能是繼承人,也不能與立遺囑人有經濟方面的往來或者經濟利益方面的利害關系。
所以通常情況下,見證人最好是立遺囑人的沒有親屬關系的朋友,或者鄰居,同事,或者是法律從業人員,律師等等。
至于立遺囑人是通過什么方式來請來的見證人,這個并不會影響見證人本身的效力,比如如果朋友愿意免費幫忙當然可以,但是如果人家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也是可以的,這個并不影響見證人的效力,也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
就想如果你去律師事務所委托律師進行遺囑見證,肯定是要支付一定律師費的。那么你能說律師見證完了的遺囑,因為收費就失效了嗎?這顯然與收不收費沒有直接關系。關鍵是要看遺囑的內容以及遺囑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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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寫的怎么能叫代書?
如果代書遺囑符合《繼承法》規定,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遺囑人不能書寫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繼承法未規定這種替代辦法,但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的寫法要求,我國《繼承法》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即代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
1、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2、見證人之一代書;
3、要注明代書遺囑的年、月、日;
4、要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同時,我國《繼承法》對是否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也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