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憑口供能定罪嗎_僅憑口供可以定罪嗎?
特邀律師
在派出所的口供是證椐之一,但不能光憑這個口供就認定事實。
公安機關辦案,有明確的規定,要重證椐,不能輕信口供,就說這次著火,你說得很對,只是有可能是你丟的煙頭引起起火,但不能百分之百就認定為是你丟煙頭引起的,公安機關要通過詳細地看現埸,詳細地調查研究,在排除其他可能引起這次起火的情況下,并且根椐你丟煙頭的時間,地點等各有關情況,認真的分析研究,和其他情況都合符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并且,即是認定了是你丟的煙頭引起的,這也不能定為你是故意放火,也只能你小心過失引起,構不構成犯罪,要看損失等有關情況,你向派出所如實報告了你丟煙頭情況是對的,他們會實事求是做出結論,會以事實為依椐進行認定的,也會依法處理的,你不必擔心他們會隨意定到你的身上,隨意處理你的,你只管放心,你很好地配合他們的工作就行。相信公安機關辦事是認真的,實事求是,公正處理,不會冤枉好人的。僅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有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只錄過一次口供,如果有重大犯罪嫌疑是可以立案的。
嫌疑人簽字按手印后并不代表著就可以定罪。重證據輕口供。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定罪的。而且從程序上講,定罪是法院的職責。第1次錄口供,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或監委辦理的。離法院定罪量刑還很遠。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有罪,那就不能單憑口供定罪。我國刑訴法有一項重要的原則性規定,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規定在《刑訴法》第五十五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項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另一項原則息息相關,即“無罪推定原則”,即第一是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第二是在控方舉出的證據未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宣布被告人無罪。
也就是說,僅僅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無法達到證明責任的情況下,作為控方的公訴機關,提供的相關被告人的供述,就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就無法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就應該宣告被告人無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單憑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有罪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果其后來又翻供的,要認定先前的口供還有沒有證據效力要看法院是否采信,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一般采信的可能性較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可以用于定案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從問題來看,你說的證據歸于證人證言或者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陳述類別,應分別來看。
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陳述,通常會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一般受害人會有夸大受害事實的一面,而被告人則有避重就輕的方向,對這類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仔細甄別,證據確鑿才會作為定罪證據,法院絕不會在只有受害人陳述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下定罪量刑。
關于證人證言,一般是偵查機關在案件初期通過調查詢問形成的證據筆錄,目前司法實踐,在控辯雙方爭議不大的情況下,會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而對于爭議比較大的,則會通知證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當庭質證,質證時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的證言,法院會將其排除,不作有效證據使用。
總之,言詞(口頭)證據的效力要低于物證和書證的效力,作為定罪依據前一定要先排除合理懷疑,法院一般不會草率認定。
公安局僅憑當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定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對于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