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價值的限制_抵押物的價值怎么規定的?
特邀律師
抵押物價值減少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規定: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房價減少,貸款買房的人還真的要多掏錢啊!可這不全抵押人的錯,能不能少點
你是想問會不會處理抵押物吧,其實這個在實踐中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在流程上也比較復雜。首先要看債權人和抵押權人是否是同一人,;其次是否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中還要看是否是首封狀態;最后就看法院的執行力度和態度。你的債務和抵押物價值其實并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系
分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與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前者,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主要包括動產;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后者,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主要包括不動產。雙方當事人根據不同情況辦理。
1、“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是擔保法的明文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2、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時可以增設擔保人,同一債權可以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