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和團伙犯罪的區別_團隊和團伙的區別是什么?
特邀律師
團隊因目標堅定而使命必達,永遠走在完成目標的路上,遇山開路,遇水搭橋;
團伙因利益而滿腔熱血,以利定聚散。
我們經常聽到新聞中講到犯罪團伙這個名詞,有時候也會看到犯罪集團。那么這兩者是不是一樣的,如果不是一樣的,有什么區別呢?
事實上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首先兩者在定義上是有區別的。犯罪團伙是指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共同的需要、興趣、價值觀念等心理因素作為精神紐帶,糾合在一起,多次共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比較松散的非正式群體。而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實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經事前通謀而建立的具有穩固組織性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其次兩者的特征也是有區別的。
犯罪團伙的組織結構較為松散,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伙頭目自發產生,團伙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確的分工或分工比較簡單、不固定,團伙成員不固定。
犯罪集團具有一定的組織性,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犯罪活動,犯罪集團是為實施一種或多種犯罪而組建,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組織紀律比較嚴密,一般有實施多次犯罪的計劃,有些甚至以犯罪為常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單位詐騙是一個刑法的概念,是一個單位犯罪。團伙犯罪是一個犯罪學或者實務的概念,還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區別就在一個是單位犯罪一個是自然人犯罪。
犯罪團伙: 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共同的需要、興趣、價值觀念等心理因素作為精神紐帶,糾合在一起,多次共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比較松散的非正式群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組織形式。
犯罪團伙的主要特征:
(1)組織結構,較為松散;
(2)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伙頭目自發產生;
(3)團伙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確的分工或分工比較簡單、不固定;
(4)團伙成員具有相對穩定性,但不固定。
因此,犯罪團伙是一種介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之間的犯罪組織形態。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