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是買方還是賣方_銀行放款是直接通知買方還是直接通知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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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和FOB術語成交保險是買方購買的,所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能及時投保,并安排其他事宜。如果因為賣方沒有發出裝船通知或者裝船
CFR和FOB術語成交保險是買方購買的,所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能及時投保,并安排其他事宜。
如果因為賣方沒有發出裝船通知或者裝船通知不及時而導致買方沒有及時辦理投保,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風險,那賣方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一般都是客人指定貨代,或者客人安排船期,所以不存在客人不知道貨物何時裝船而錯過投保的問題。
但是嚴格來說,裝船通知還是必要的,以免以后發生問題雙方扯皮。
信用證的修改涉及四個方面,賣方(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后,審證發現不符點,都是通過通知行聯系開證行修改,當然開證行修改也必須征得買方(開證申請人)的同意
呵呵,不存在糾紛的話,那么你找誰要都可以的。你的問題從理論上來研究的話,德國人顯然把兩個事情搞混了(提單和FOB條款):
1.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而提單肯定是承運人(carrier)簽給托運人(shipper)的!
2.FOB術語中買方的義務“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這一點指的僅僅是買方應當指定及通知賣方裝船船只的一些信息。實際操作中,這艘船的承運人仍然會(也只會)向shipper(即賣方)簽發提單的。至于FOB中買方付運費這個問題,那是買方拿到提單后,向船東carrier提貨時,該提單上如顯示“到付,freightcollect”,那個時候船東會向你收的!
肯定是給房東的。遞件給銀行的時候,需要雙方(賣方也可以委托中介公司處理),買方還需要出具首付款轉賬憑單,銀行柜臺轉賬的那個單據,審核貸款成功-通知過戶-房管局領取房產證-房產證拿到銀行作抵押-銀行放款-可以拿鑰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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