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網絡定作合同_什么是定作合同?
特邀律師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只是承攬合同的一個種類,定作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己準備原料。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是由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設備、勞動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相應報酬的協議。其特點是產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攬人提供,定作人所付報酬包括加工費和原材料費。
定作合同與加工合同區別的根據是誰提供原材料,當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時我們稱之為加工合同,反之,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時為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區別:
二者的區別:定作合同是由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設備、勞動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相應報酬的協議;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一、定作人應協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三、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
四、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技術資料。
補充一個吧:
加工訂做合同可視為承攬合同,采購合同視為購銷合同。
印花稅不同,加工承攬萬五,購銷合同萬三。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并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承攬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并接受承攬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的人。承攬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這比經濟合同法的主體范圍擴大了,經濟合同法中加工承攬合同的主體只是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攬合同的客體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攬合同的對象為承攬標的,承攬標的是有體物的,合同的標的物又可以稱為承攬物或者定作物。承攬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車、裁剪制作衣服。承攬人完成的承攬工作需有承攬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圖書、錄制的磁帶、檢驗的結論,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測試儀器的運行。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等內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設備、勞動為其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協議。有時,定作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由承攬人負責部分輔助材料。其特點為定作人提供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承攬人收取的報酬基本為加工費。加工合同是最為常見的承攬合同之一。既常見于生產中,也常見于生活中。生活中,我們經常做的有帶布料去裁縫處做衣服,拿自己的谷子去碾米,等等;在生產性加工合同中,就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攬人加工為成品或者半成品。其中,涉外加工合同較有影響,即所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這類合同在我國沿海尤為常見。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3.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
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提供約定的房屋供承租人居住的行為,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如網上購物,繳費等、或通過郵件傳真等簽訂協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