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訴訟時效_無因管理的訴訟時效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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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2年是指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時間為2年。超過2年訴訟時效的,法院將不再處理該糾紛。請求歸還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從借款到期之日或者從借款人明確不支付借款之日起計算。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現在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流程:1、準備好訴訟所必須的文書材料,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給被告送達應訴材料,告知其進行答辯及舉證,舉證期滿或者答辯其滿后,承辦法官可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具體的開庭日期。3、開庭審理,確認事實,依法裁判。4、法律文書生效后,對方不履行判決的話,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存在下面兩種情況之一時,訴訟時效中斷: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
2、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無因管理糾紛適用普通時效,為3年,具體起算時效有以下規則:(1)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2)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