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_什么叫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特邀律師
簡單的說,假如你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老板(出資人),聘請了一個經理,如果你對這個經理在簽訂用工合同時有一個限制:只對外簽訂10萬以內的合同。
此時如果發生下面的情形:這個經理與一個客氣簽訂了一份15萬的合同,但你對這個客戶說這個合同不能生效,因為你只對他授權簽訂10萬以內的合同。所以這就會出現兩種結果: 1、如果這個客戶在不知情(即不知道你對這個經理有10萬元的限制)的情況下,那他就是善意的,經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就有效。這就是典型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客戶)。2、如果這個客戶明知出資人對經理有10萬的限制,他還仍然同經理簽訂15萬的合同,除非客戶有證據表明他是善意的,否則這個合同可以不成立。所以這種情況他就不是善意的,你的限制就可以對抗這個客戶了。您好,我國的物權登記制度是不動產強行產權登記,動產是自愿登記為原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不屬于不動產,但是其價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記為宜。但是,他們價值再大也是動產,仍舊是以交付作為要件,登記僅僅具有對抗效力,而不是作為物權設立之必要條件。如果對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沒有登記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說白了就是沒有過錯的第三人。當事人不得以未登記之船舶物權來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權利。由此可見,立法者是鼓勵價值巨大的動產進行登記,事實上,飛機,船舶,汽車都是進行登記的,比如有民航管制機關,船舶登記和管理機關,還有車管所。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不漏掉例外。通俗地講,善意第三人就是“不明真像的相對人”,比如說,您到商店里買了一個東西,這個東西和正常的沒有任何的區別,價格也是正常的,但是這個東西卻是“商店老板偷來的贓物”,此時如果查案,您就是善意第三人,沒有過錯。
釋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謝邀。善意第三人,通常指的是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不知情,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第三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占有人賠償損失。其實說白了,善意第三人就是沒有過錯的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不分善意、惡意。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是法律保護交易中不知情、無過錯的權利人,比如甲乙簽訂了購房合同,乙支付了款項但是沒有過戶登記,甲又將房子賣給了丙,丙不知道甲乙之間的合同,且丙已經將房產過戶登記了,這時候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不能對抗丙的善意取得;不得對抗第三人就是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比如“股東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甲乙丙都是一家公司的股東,但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第三人根據公司登記文件相信公司只有甲、乙兩個股東,丙不能向第三人主張自己也是公司股東。
就好像你叫你爸將你的手機以1000塊賣出去,但是你爸賣出去的價錢是100塊,那么用100塊買你手機的那個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你爸與那個人之間的合同收法律保護。因此你不能要回那個手機,就叫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以上回答是根據你的簡要描述所做出的初步判斷,僅供參考。若需要詳詢,請見本人空間聯系方式。
物權法第139條及土地承包法第38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實踐中受讓人未經登記,而權屬人隱瞞經營權現狀,未與受讓人溝通,未保障受讓人的權益將土地流轉給善意第三人,未將經營權交付就辦理登記。第三人依據流轉協議和上述法律規定,取得了土地承包的經營權。但現實是紛繁復雜的,原由受讓人在土地投資的建筑物、水電、魚塘、畜水池等不動產設備設措,所種植養殖的林木、果菜、羊牛、雞鵝鴨等動植物仍歸受讓人所有,第三人沒有權利處置這些財物,第三人要接手是要和受讓人協商的,如要求接手土地上的全部權益是要給受讓人支付對價的。當然現實是復雜的,但和則兩利,爭即相互受損是必然的。原權屬所有人、第三人、受讓人人三方之間存在一個協商過程,是友好地協商,還是通過訴訟解決等等,那就看三方協調的結果。當然只要第三人愿意,第三人可以作為新的發包人讓受讓人繼續經營管理。
舉個例子來說吧,這樣通俗易懂一些:設甲欠乙債1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為乙設立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期間,甲未經乙的同意,以9萬元的價格擅自將汽車賣于不知該汽車已設有抵押權事實的丙,并貨款兩訖,乙幾天后知曉此事訴至法院,稱自己不同意甲出賣該汽車,主張甲與丙的買賣無效。問:法院應如何解決,為什么?答:法院對于乙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乙的抵押權由于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善意?來換句話說吧,如果丙在買甲的汽車時知道該汽車設有抵押權并購買,那么他主觀上就屬于惡意,而此時法院就會支持乙的請求,保護乙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