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之前關在哪里_給判刑八九個月一般會在哪里服刑?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余刑超過六個月的,在監獄服刑。余刑不超過6個月的,在當地看守所執行。你說的情況,應當送監獄執行。另外根據規定,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這犯罪嫌疑人在判刑前已經關在看守所一段時間了,而判決的時間長度減去他已經在看守所呆的時間長度,這個長度如果小于六個月,也是可以直接在看守所服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要被羈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判決移送監獄服刑或刑滿釋放,判決后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可以在看守所執行。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現《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已修訂為三個月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有啊!如果要上訴或者對判決不服的,律師可以繼續調查,不過一般會另收費。當然,判決后律師一般要再去見一次罪犯,看對方有什么要求或者想辦的事情,順便勸其如果真有罪,就認罪服法,使其能安心改造,迎接新生等
先秦時期“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有人關一起。
漢代“約法省刑”設立“頌系”制,監獄分不同級別高官重臣犯罪按爵位關押。
犯了搶劫罪,沒判刑前,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案發地的看守所。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所有的犯人,準確的說法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在審判之前應該關在看守所。判刑之后,到監獄服刑。
對此 法律有嚴格規定 對人身自由限制看守所有駐所檢察院派員監控 理論上來說,沒有被判刑的人關在看守所,有兩個階段:拘留和逮捕。
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逮捕的最長期限是七個月。
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沒被判刑的人在看守所關一年以上的夜不是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