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關在看守所_對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特邀律師
送給當事人錢由看守所統一登記管理,以記帳形式支付在押人員日常的開銷,衣服會交到本人手里。
當事人有了錢可以在看守所食堂加菜,在看守所代銷店購買日常用品。當事人最需要家屬送平常最喜歡的食品,因為其它日常物品都可以買到,但特點的物品(最喜歡的食品)是不會專門為其購買的。1、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采取強制措施是在公安機關取證完畢(一般情況下是被抓獲后24小時內),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七種刑事拘留條件的,可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2、檢察院負責對案件的審查,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要開具《批準逮捕決定書》;一般情況下,此時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3、批準逮捕以后是由公安機關繼續調查取證,在兩個月的期限內移送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
犯罪嫌疑人最初被關進看守所內是因為被公安機關拘留了,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
但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須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那么公安機關就必須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即如果檢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最多待37天。
如果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那么具體時間就不好判斷了。
這里涉及到一個概念叫做偵查羈押期限,即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最長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是七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七個月內沒有偵查終結的話,就必須把他放了。
如果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七個月內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會被繼續關在看守所內,一直等到審判終結。從檢察院審查起訴到審判終結,各個程序的期限如下: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普通程序六個半月,速裁程序是半個月;
人民法院一審程序的期限是普通程序六個月,簡易程序一個半月,速裁程序半個月;
人民法院二審程序的期限是普通程序四個月,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一般不會上訴。
審理程序終結以后,被告人被判刑罰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仍會在看守所內執行。如果余刑在三個月以上的,那么就會移送監獄。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謝邀。
首先指正一下。1 批準逮捕的是檢察院,公安機關只是提供申請逮捕的證據,供詞等材料。2 批準逮捕以后,在押人員還會經歷多次提審,由檢察院提起訴訟,最后才是判決。在這個過程中也有可能會被取保候審或者撤訴,這里重點說一下從批準逮捕到接到判決后的心理路程
說新人吧,老是進看守所的慣犯已經是無所謂了,對每一個流程都非常熟悉,也就不存在什么奢望了,該干嘛干嘛,淡定的很
在看守所的日子是很難熬的,每天固定的人,固定的作息時間,固定的生活內容。時間長了就會渾渾噩噩,漫無目的,整個人非常萎靡。到了后面,就算是被提審,也會覺得有點小興奮,畢竟可以見到不同的人。
批準逮捕以后,就是等起訴,一般流程是被批準逮捕以后的兩個多月到三個月的時間內會接到檢察院送達的起訴書。昆山砍人案是因為關注度太高,各個部門全力配合才有的結果,若放在平時,5天時間連取證階段都還沒走完。
接到起訴書以后,心理上相對于來說就比較放松了,心理就關心判多少,怎么判。情節輕微的也就盼著早點判決完,服刑完畢出去,或者等著取保候審。情節嚴重的指望著判決下來了早點去監獄,因為監獄的生活相對于看守所來說還是好過點。
好吧,就說這么多啦,道聽途說的寫出來滿足哈大家的好奇心,有不對的地方還望大家可以多多指正,祝大家中秋快樂
應在看守所進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 16條新增一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原《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對已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地點沒有明確規定。在實竇中,經常出現偵查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借出”看守所、指認犯罪現場的情況,為防止偵查機關借此行審訊之實,該條款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有利于確認訊問地點,遏制刑訊逼供與維護司法公正。
看守所有規模大小之分:市地級,區級和縣級看守所。省會所在地的市級看守所條件最好,關押的嫌疑人多,各個道上的犯罪分子都有。省廳主辦的大案要案的首惡一般都關在這里。看守民警和武警的壓力很大。有些罪犯進所之前身上就有傷病,外面醫院過了危險期就收押在看守所。所里的大夫每天都要檢查,治療。有些人不配合治療,心懷鬼胎。這種看守所的大夫都是經驗豐富的全科大夫。業務精湛,且都有拿手的絕活。首先見多識廣,能夠應付各種復雜的病人和胡攪蠻纏者。他們可謂是即是全科大夫又是心理醫生,可以說“人才難得”一點不為過。
看守所最怕流行病,平時非常注意預防,消毒和伙食衛生。都知道看守所飯菜質量太不好,但有一點,吃了沒病,而且養人。這些都與駐所大夫常期摸索探討有關系。看守所在各個季節吃什么都有講究。就是怕發生大面積的得病。不讓外面的熟食進入是有一定道理的,其次,不讓關押人吃的太飽和太好也是有一定根據。因此看守所從各個方面進行預防降低發病率。當然,嫌疑人得病后,肯定要趕快治療。所里醫務室解決不了,往地方醫院轉。一般每個看守所都有特定的醫院,看守民警和武警都很熟悉該醫院的周邊環境和內部結構,以防逃跑。
看守所接受新人都要進行體檢,傳染病,惡性有生命危險的,生活不能自理者一般不接受。小病,普通病看守所能夠治療的內部消化,大病,重病號馬上外送,絕不能出人命,特別是未決犯更要重視。總之,看守所對每一位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十分重視。
嫌疑人啊,這得分情況啦,也就是看涉嫌哪種罪行。小編給你簡單分析一下哈。
1、派出所留置不超過48小時。
如果是普通的打架斗毆、小偷小摸的那種,警察抓人之后,先是在派出所留置幾個小時配合調查,情況嚴重點也就是24小時、48小時。
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2、拘留所一般最多15天。
關到拘留所里的,一般都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伙計,其行為接受的是一種行政處罰,還夠不上犯罪。
能進拘留所的伙計,一般都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警方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
簡單、干脆、明了,相當于讓你嘗嘗鐵窗滋味,反思一下自己的所作所為。
3、看守所里關的多數都是攤大事的。
能進看守所的,都是能人吶!
看守所是對罪犯,以及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人羈押的場所,主要關押處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的“大神”,一些判處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監獄執行關押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監管。
當然了,在這里面關著的大濕們可不能白吃白喝,凡有勞動能力的都要參加生產勞動。
明白了嗎?題主,根據自己犯的事兒,大概琢磨下會關在哪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