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嫌疑人關在哪_罪犯逮捕后下步該到哪里?
特邀律師
首先,逮捕的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其次,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提起公訴的案件主要有偵查,提起公訴,審判三大環節,這三個環節中都有可能采取逮捕措施,自訴案件也可能會采取逮捕措施。無論公訴還是自訴,逮捕之后的最后環節是等待法院判決。當然如果是偵查環節逮捕,需要等待偵查結束,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管東平:
現在關在哪里的看守所,家屬拘留通知書收到沒
為他委托辯護律師,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
(一)向公安機關(檢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家人不可以探視,但可以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是有會見權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否判刑,是否犯罪,均要有法院通過審判來定論。 犯罪嫌疑人在批捕以后到判決之前都在看守所羈押,批準逮捕(批捕)是在案件經過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而對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批捕以后,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超過兩次還沒有向法院起訴的,應該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