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期間夫妻間借條有效嗎_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
特邀律師
離婚時就要處理完畢。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必須履行的。不需要履行。無效,不需要履行肯定要屐行。
第一,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進行借貸。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民事行為遵循法不禁止既自由原則,只要法律不禁止,又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該行為就可實施。
第二,但并非所有的夫妻借貸都會得到認可。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歸各有,但是基于我國傳統理念的影響,現實中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也是少數。如果沒有進行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規定,原則上,夫妻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又是共同生活,則將出現財產混同或債務混同。
所以在對于夫妻之間的借貸進行審查時,必須審查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的用途。
1、如果夫妻進行借貸的款項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則彼此間的相互借貸就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
2、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那么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
謝邀,夫妻婚內產生的借貸關系,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且有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在婚內對于債權債務做出了約定。而且目前根據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來看,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所以本案當中的借條應當合法有效。
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間就借貸關系達成借貸合意。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夫妻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需要結合出借人提供的出具以及轉賬流水來予以證明。
而且《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p>
據此在夫妻對于雙方債權債務做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該筆債務合法有效。
只要是真是意思表示,肯定是有效的。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得相互借貸,私法域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行為不違法即合法。就借條的性質來看,如果你們之間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那么夫和妻作為改財產上的獨立的民事主體,該借條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借貸關系,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向法院起訴。但如果你們的財產是混同的,那么該借條應當視為對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該權益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主張,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但如果一旦發生離婚,那么基于該借據,你可以享有相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