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4年是什么意思_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啥意思?
特邀律師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我是一名初中生啊,我們學的政治和你的這個問題差不多、、、、、、
就是讓一個人一生都沒有選舉權、被選舉等一些政治活動。
不允許這個人參加國家的政治活動、、、
說白了就是不讓他(她)這輩子當國家的官員啊,人大代表啊、、、什么的。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一般都是犯罪、犯法的人,被判刑的人。
所以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人是中國的公民(如果他是中國人的話),但不是中國的人民!
所剝奪的政治權利的內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上述規定的各項權利
法院在對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和無期都有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有期徒刑有的剝奪政治權力幾年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啥意思呢?
剝奪政治權力——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力。是一種刑罰方法,是一種資格刑,有明顯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力——犯罪人的以下權力通通作廢:1,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力。
一,被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決的人,在實刑執行中都被剝奪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權力;死刑立即執行,死緩,無期是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死緩和無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一般改判為3-10年)。但是,宣判時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實刑執行完畢后,方才開始執行“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幾種: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緩和無期的犯罪分子剝奪終生;4,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力。
三,有一些雖然沒有被判實刑,但是依法單獨被判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行為有:1,分列國家罪;2,妨礙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3,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罪;4,黑社會組織罪;5,侮辱國旗,國徽罪等等。
對剝奪政治權力,我們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謝謝閱讀,請補充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