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與派出所的關系_派出所為什么叫派出所?
特邀律師
司法鑒定包含了法醫鑒定,你可以去司法鑒定所,但是從事工作職能做法醫鑒定,其他的鑒定需要拿到證方可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所與公安局法醫檢驗所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內容遠遠超過公安局法醫檢驗所,具有廣泛性。公安局法醫檢驗所則具有局限性。當民事案件需要認定鑒定意見時,當事者可以對已經做了鑒定結果的鑒定書提出異議,申請由法院出面委托上一級鑒定機構或者大家認為具有影響力的鑒定機構再行鑒定。
新《刑法》修改后,緩刑人員的監管機關已由派出所轉為司法所,因此必須司法所同意,和派出所無關。
屬于股長級別。 股所級是縣區規范設置的一種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將縣區級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統一為“股”或辦公室,規范設置縣區“股所級”這一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 。 基層法院內設機構及各庭、室、處、隊的級別均為股所級 。 縣公安局內設的大部分科、所和大部分派出所一般是股所級,例如鄉鎮司法所 。
我回答一下吧派出所是中國警務工作的最基層單位
中國的警務體制結構為:
公安部
部各局 省(直轄市公安局)廳
市公安局
區公安分局和縣局
派出所 刑警隊 經偵 禁毒 等
與偵查部門不同的是,派出所本來應該承擔的是基層治安防范和輕微治安案件辦理等職能,但是因為歷史和現實原因,如今派出所承擔了接出警之外的社會治安防控,刑事打擊,糾紛調處等工作,任務多,人數少,考核多,福利差,一直是讓派出所工作難受的地方。晉升困難,但是責任重大,直接面對的是不可控的案件和糾紛,也就是社會矛盾的最前沿。這也是派出所一直留不住人的原因所在。
回過頭來說,派出所的本質其實就是公安局(分局)的派出機構,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因此實際上派出所并不能叫嚴格意義上的執法部門。刑事案件的打擊處理一般還是由刑警隊或者經偵禁毒等部門來牽頭。重大案件,只能去保護一下現場,配合一下取證等工作,所以派出所的同志其實真的很辛苦。
這也是為什么大家總覺得警察臉色不好脾氣不好的原因,你以為你報警后來的都是機關領導或者刑警隊長么。
希望大家多理解派出所的同志
24小時值班后一般都沒有休息。還要各種備勤,執勤。節假日就是他們的農忙日。。。
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系,而是公安機關通過報檢察院批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做出判決。檢察院是我國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和法院的工作有監督權利。
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一個案子立案以后,先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后決定起訴,就會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于刑事訴訟來說的。
檢察院自己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可以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于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
擴展資料:
在新中國的國家機關體系中,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通常被視為政法機關的共同組成部分,三機關的職能有所分工,但工作目標是一致的:“法院、檢察、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人民司法工作的當前主要任務,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
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務,是懲罰犯罪,保護善良”,“大家同時一個重大的總任務——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日益健全與發展,由新民主主義走向社會主義道路。”
這決定了三機關必須通過密切配合的工作方式共同打擊階級敵人,完成鞏固政權的革命任務。事實上,三機關并不需要具有嚴格的分工關系,與其說分工是它們的職能定位,不如說分工僅僅是完成共同工作任務的一種方式而已。
比如,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在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署、政務院法制委員會四機關聯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上,時任政務院副總理、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的董必武講到:“在這次會議中,有四個機關準備作報告,這些報告,雖由個別同志來作,但報告的內容,都是經過這些機關的司法工作者共同商討了的,并不是哪一個報告就是代表哪一個機關的意見,而是共同的意見。”
這段講話表明,各機關之間的分工負責并不是首要的,甚至不一定要有明確的分工,重要的是服從和服務于中心工作,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地完成共同任務。
參考資料: 法律百科網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者的關系
當然管不了派出所,派出所屬于公安機關(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排除機構,司法局怎么可以管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