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個人財產跟公司財產_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一樣嗎?
特邀律師
您好,1、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還是分離的。公司財產是公司的財產,股東財產是股東財產。2、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合在一起,無法區分的,股東個人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叫“揭開公司的面紗”或者“公司人格否認”規則。如果混同,法人代表要承擔舉證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容易導致公司股東個人刑事法律風險與民事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為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民事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則為股東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一、《公司法》對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法律責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當股東為2人以上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時,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股東為1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時,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公司法上禁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或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具體規定。
二、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主要表現形式
——公司股東隨意挪用公司資金。例如股東私人與家庭消費時動用公司資金;反過來,當公司在購買貨物、償還債務時使用股東個人資金,但不管怎么樣,股東與公司都不履行相互之間的借款手續。
——為了公司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有意減少公司利潤。公司資產常常由股東個人無償使用;或者指示財務人員違反財務規定,隨意支取公司資金個人使用。
——公司通過銀行或者社會渠道融資,但公司僅使用部分資金,其他部分資金則由股東個人使用,或者被股東挪用到其他公司使用。
——股東同時成立多個公司企業,幾塊牌子,一套人馬,同在一起辦公,資產不分你我混合使用,將盈利企業利潤分攤到其他企業,達到不繳或少繳所得稅目的。
三、關于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
如果發生公司債權人起訴公司與股東個人,要求股東個人與公司一起承擔債務責任的情況下,到底是原告承擔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呢,還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呢?
其實,《公司法》已經明確作了回答。《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1人獨資有限公司在此種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該由被告股東承擔。那對于股東2-50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情況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很明顯,《公司法》第64條規定同樣適用2-50人有限責任公司此類情況的舉證責任承擔。因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不可能比股東個人更能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情況,因此由股東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完全應該的。
四、如何證明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相互獨立性(即不存在財產混同)
——通過公司制定的獨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來證明。公司成立后經營過程中制定了大量財務管理制度,如公司財務報銷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流動資產管理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應收賬款管理制度以及存貨管理制度等等,這些制度是區分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的制度基礎。
——通過公司日常經營交易中的各項票證來證明。票證是反映公司日常經營活動、資金往來行為的憑證,能夠很好的證明公司日常經營行為獨立性。如果存在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發生混同,會從各種票據、憑證中反映出來。
——通過公司日常稅務資料完整性來證明。公司的稅務資料包含了公司報稅完稅情況,如果公司的各項納稅情況基本符合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狀態,說明公司的資產狀況比較真實,不存在混同或轉移行為。
——通過公司日常交易業務來證明。如果公司業務經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那么必然會通過書面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送貨單據等表現出來。如果能證明公司業務生產量基本與這些單據記載相符合,那么可以說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沒有發生混同現象。
——通過公司聘請專業會計審計來證明。聘請一家審計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計,編制出審計報告,既是對公司平時財務管理活動是否合規的一次檢驗,也是對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否混同的自證清白。
從法院裁判實踐來看,判斷雙方財產是否混同,會著重審查該獨資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公司及股東銀行帳戶明細等證據材料,且公司賬簿等財務文件須合法、真實、完整,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范要求。因此,為防范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混同并因此導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情形的出現,一人公司亦應聘請專業財務人員,并規范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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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按照《民法通則》和《個體工商戶條例》,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 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個體戶、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幾方面的不同:
首先,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個人獨資企業亦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并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企業名稱可以看出,一人有限公司符合公司設立條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其次,三者的出資人不同。個體戶的出資人必然為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最后,三者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個體工商戶對所負債務承擔的是無限清償責任,即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股東若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亦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一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一個突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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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方面,公司應當提供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以及關于財務的內控制度得以實際執行的相關證明。
比如獨立的財務崗位以及完整財務管理流程,獨立的銀行賬戶,財務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財務賬簿,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
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涉及財產、權益等事項均有書面合同及相關財務憑證予以證明,對于重大經營決策,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評估報告。
在股東方面,股東在公司的投入與支出,均據實反應在財務報表中,并經過審計,股東個人的財產有其他合法的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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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是完全不一樣的。
公司財產是指: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用一個公式表示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企業資產是歸全體股東共同所有,當企業資產發生變更時,股東委員會有理由有義務對變更的時間、原因、具體條款和金額等以正式文件向全體股東進行公示,同時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定期定時對公司經營業績,收入情況想全體股東進行說明。
個人資產:自然人個體所有或控制的財產。個人資產是具有隱私性和獨立性兩個屬性,自然人沒有義務對外公開個人資產總量以及資產組成,個人資產的變更完全由資產擁有者本身決定,他人無權干涉。
所以我們知道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從本質上來說是不一樣的,公司越大這樣的區分越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