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_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特邀律師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它通常包括: 1、侵權主體要件; 2、侵權行為的類型要件; 3、侵權行為的性質要件; 4、損害結果要件; 5、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要件。
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符合賠償范圍、賠償請求人和義務機關正確。
一、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行為主體要件、瑕疵行為要件、損害結果要件以及因果關系要件”,同時,申請國家賠償還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主體要件: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主體包括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受委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刑事偵查、檢查、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為要件:要求是執行職務行為。
結果要件:要求是合法權益受損害。
因果要件:要求行為與損害有邏輯聯系并直接相關。
二、賠償范圍
申請行政賠償,賠償范圍包括損害人身自由權;損害生命健康權(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損害財產權(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征收征用 財產);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
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包括侵犯人權(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判決、暴力傷害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財產權(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請求權;法人或者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請求權。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行政賠償中,義務機關為行政行為侵權的行政機關。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包括決定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檢察院,錯誤判決的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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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分別如下: 歸責原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構成要件: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主要要考慮的問題首先就是案件是屬于民事還是行政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范疇,每一類的賠償標準都有所不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