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闖紅燈被撞誰的責任_救護車闖紅燈時發生交通事故,誰的責任?
特邀律師
執行任務的救護車和消防車有優先通行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是有條件,就是這些車輛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闖紅燈!因為救護車也不能隨便闖紅燈見誰撞誰吧!簡單點講就是如果正在執行搶救任務的救護車闖紅燈通過路口,它撞了你的車就是它的責任,你的車撞了它就是你的責任,雖然它闖紅燈你是正常通行,但是一旦發生事故,交警一般按照這樣的原則判定責任!當然這樣專業的問題,還是由專業的人士來給我們普法更好一些!
人們通常認為救護車是可以闖紅燈的。那么問題來了,未載有病人的救護車能不能闖紅燈呢?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呢?事故的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呢?
救護車能不能闖紅燈呢?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因此肇事的救護車闖紅燈時是否正在執行緊急任務是關鍵。救護車根據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緊急情況下、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以有一些闖紅燈等的特權。
救護車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要承擔事故責任嗎?
救護車根據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緊急情況下、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以有一些闖紅燈等的特權,因此造成傷亡的后果,在法律上應該是免責的。
司機,不能夠認為他是犯罪的。但是這個前提條件應該加以確定,就是說他確實有證據表明,他是去搶救病人。這個并不是說你開著救護車就可以亂闖紅燈,而是說救護車一定是在執行公務。那么現在這個救護車上是沒有病人的,現在就要有證據來表明他確實是去搶救病人。
如果確實如肇事方所說,救護車當時闖紅燈是在執行緊急任務,那么肇事方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個責任應該由他的單位,也就是這個醫院承擔。因為這個是一個公務行為,或者說是一個單位的職務行為。也就是說駕駛員是代表醫院去履行相應的職責,所以他在這個過程當中,只要主觀上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那么由此造成的損害后果,都是應該由單位來承擔責任的。
即使我們退一步說,駕駛員在這個過程當中,他主觀上是有一定的過錯的,這個也應該由單位先行向死亡人的家屬賠償相應的損失,賠償損失以后,如果單位認為這個駕駛員主觀上有過錯,他們可以再另行向這個司機追償,行使他的追償權。這個不影響醫院對受害的家屬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司機開救護車是職務行為,個人不承擔責任。如果司機存在主觀過錯的,那么,醫院在承擔責任之后,可以主張向司機索賠。
只要路上的行人不存在違規行為,那么救護車就要負責,這是毋庸置疑的,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的。
法律規定、警車、軍車、救護車等,在執行緊急任務或緊急事件時,是可以無視交通法規的,也就是說這類車輛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闖紅燈的。而且這種闖紅燈是不會被處罰或攔截的,在道路上行駛的任何行人和車輛,在遇到特種車輛鳴笛、拉響警報后,都要盡快的為其讓路。
但在特殊情況下闖紅燈雖然不違規,也不會受到懲罰,但并不代表可以肆意穿行。闖紅燈也是有先提條件的,那就是“闖紅燈時”要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行駛。換句話說,只要無法確安全,那就物不能肆意違規。
所以,如果救護車為了救人而闖紅燈,并且撞傷了正常路上的行人,那就按照交通肇事來處理。最穩妥的做法,就是將被撞傷的人也抬上救護車,一起送去醫院,先對被撞傷的路人進行救治。之后,再定責。
湖南長沙潭州大道,一輛鳴著警笛的救護車快速的通過路口,悲劇發生了!一輛水泥攪拌車從橫向撞擊到了救護車,導致救護車失控,車內病人從車中被甩出導致其當場死亡。
此悲劇的爭議焦點在于很多人認為,救護車屬于特種車輛,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權闖紅燈甚至變道,在救護車執行救護任務時,其他的一切社會車輛應當配合予以讓行,引發重大交通事故可予以免責。而水泥渣土車在通過路口時遇到救護車應當予以讓行!我個人認為水泥渣土車應當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而救護車并非無責而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一,水泥渣土車應當負有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1.救護車作為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期間,所有社會車輛都應配合讓行。據目擊者稱:“當時救護車一路拉了警笛前行”,提醒周邊車輛行人及時避讓,水泥渣土車也在避讓之列。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在通過路口時應當觀察周邊環境確認安全之后低速通過。而此事故中的水泥渣土車,在通過路口時一沒減速二沒觀察周邊情況,在刺耳的警笛聲下撞擊執行任務的救護車,導致一死四傷的惡性事故,水泥渣土車司機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救護車設置警示燈,拉響警笛,享有道路優先通過權,但是這些權限不是“尚方寶劍”,必須在確保安全通過路口,此事故中,個人認為救護車也應承擔相應次責。
事故發生后,很多人表示痛心難過,本身一條有待搶救的生命在急救途中遭車輛撞擊甩出車外喪命令人惋惜,正因為這樣,水泥渣土車司機遭到了很多人的謾罵攻擊,好像所有責任都應該由該司機承擔。
救護車屬于特種車輛,在執行急救任務的時候拉響警笛,警示社會車輛讓行,畢竟早一分鐘或許會挽回病人的生命。但是,拉警報,享有道路優先通過權并不代表救護車可以無視安全濫行,闖紅燈也必須注意周邊安全。
此事故救護車和水泥渣土車發生碰撞,水泥渣土車即便沒有闖紅燈沒有超速正常行駛撞到了也是渣土車主責全責,假設,救護車在闖紅燈通過路口時撞到行人那又該怎么判定?難道判定行人主責?
三,“道路優先通過權”不等于“事故免責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并不代表可以免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條規定:“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及信號燈的限制?!眲澲攸c哈規定中的一句話: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回到本事故中,該救護車在闖紅燈的路口是不是注意觀察路口情況了?“道路優先通過權”不等于“事故免責權”。
蘇州有一輛救護車運送一位急救病人時,闖紅燈撞上了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車,導致60多歲的車主當場身亡。遼寧沈陽鐵西區也發生了類似事故,一輛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撞飛一名行人之后連撞兩輛小汽車,據目擊者稱,這倆輛120車速極快,被撞行人當場死亡。
難道真應該免責嗎?執行任務中撞死了人就應該白撞?顯然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長沙水泥渣土車撞上闖紅燈救護車事故中,渣土車在通過路口沒有觀察周邊安全,而且據目擊者稱有車速過快的嫌疑,而且無視刺耳的警笛聲,因此,渣土車主責甚至全責跑不了,反觀救護車,雖然有道路優先通過權,但是也有車速過快且在通過路口闖紅燈沒有觀察周邊環境的情況,“道路優先通過權”不等于“事故免責權”,因此救護車應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此事故大家認為救護車有沒有責任呢?歡迎留言評論。
文:唯戀無名 圖: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