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_公務員試用期辭職的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五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七條經批準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批準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十條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1.任何職位在試用期里都是可以辭職的; 2.《公務員法》里對于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否辭職的確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參照辭去公職身份的方式辦理,事實上北京市的國家機關也有這么辦的; 3.如果是應屆畢業生的話,可以由機關直接退學校改派,社會人員報考的公務員辭職后,可以退同級人才服務中心; 4.參照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擴展資料: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感謝您的提問,我來回答:
公務員本身就是一個普通的職業,當然是可以辭職的,但其中有5類公務員,辭職會受到限制,不是那么自由,其中就有一種是包括在服務期限規定以內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是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但未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如果一名公務員,在涉密崗位上工作,是不能隨便辭職的。一般情況下,涉密崗位上的公務員,在脫密期限沒過之前,都不能辭職。這是因為這部分公務員,手里掌握著國家秘密,貿然讓你辭職,就有可能造成泄密的危險,給國家帶來損失。通常情況下,涉密崗位上的公務員,需要先轉到普通崗位,在脫密期結束之后,才被允許辭職。
二是所在單位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如果有一名公務員,手里頭有重要公務尚未辦結,這種情況下,國家一旦允許你辭職,你手上的工作沒有人接手,就有可能造成工作銜接不到位,進而給國家和單位造成損失。因此,這一部分公務員,通常需要善始善終,完成手頭的任務之后,才能夠被允許辭職。
三是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如果一名公務員,是一個單位的一把手,即便是主動提出辭職,通常也需要接受離任審計,在離任審計結束之前,也是不得辭職的。如果一名公務員,出現了違法亂紀的行為,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相應的調查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也是不能離職的。如果一名公務員,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走司法程序,在相應的程序沒走完,最終結論沒出臺之前,這名公務員也不被允許辭職。
四是處于最低服務年限之內的公務員。
公務員考試,一般情況下,都有一個最低服務年限,這個最低服務年限,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說,如果你考上公務員,在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之前,是不允許辭職的。通常情況下,公務員的最低服務年限,都是5年。從你考上公務員之日起,5年之內是不能辭職的。當然,有的人說,我說不干了就不干了,你能奈我何?如果你真的撂挑子走人,國家當然也沒有辦法,但是,如果你辭職之后,還想考公務員,這種撂挑子的行為,就可能成為你的“瑕疵”,有可能會進入你個人的檔案,導致你在今后再次沖刺公務員考試時,無法過關。
最后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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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四種情況不能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年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四)其他情形,比如擔任公務員不滿最低服務年限5年的。
《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有五種情形不得辭去公職,其中第一條就明確注明: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而對公務員的最低服務年限,《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六條有明確界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這意味著公務員錄用后有五年服務期限,在這期間,原則上不得辭職,不得調離,但可以在轄區范圍內重用、提拔。由于有服務期要求,公務員在服務期內自然不得報考公務員,也包括事業單位,除非取得單位和當地人社部門同意辭職。而國家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公務員過渡流動,造成隊伍不穩定,并由此頻繁招錄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
不過話說回來,從來只見過事業編考公務員的,還沒見過公務員考事業編的。既然都考上了公務員,干嘛還要考事業單位,這不是開倒車嗎?你是怎么想的?
可能你是鄉鎮基層公務員,出于自身和家庭考慮,想考更高層級的事業單位,這可以理解。問題是,既然都打算考了,為什么不直接一步到位考公務員?
你的問題有很多說不清的地方,虧我還這么一本正經地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