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方法_解除永久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你好,你從94年起一直在一家公司干到現在,一共干了25年,現在被老板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了,具體的賠償得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了。如果老板有充足且合理合法的理由解雇你,那么很可能你一點錢都拿不到的。如果老板無故辭退你,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你雙倍賠償金。所以,你的這個事,要么沒錢,要么可以拿相當于20個月的工資賠償。
講一下為什么可以拿相當于20個月的工資賠償吧。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這個勞動合同跨越了2008年1月1號,從1994年到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很可能是不能算補償的,只能從2008年1月1號以后算賠償。所以這么一來,從2008年到現在,你整整干了10年,因此老板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如果是違法解除,那么就需要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你賠償金。而經濟補償一個可以補償你10個月,再按照二倍計算,就相當于要賠償你20個月的工資。就是這么算的。不過,2008年1月以前的補償,也不一定沒有,得看你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是怎么規定的。但我說的這個賠償數,是最保底的了。
至于計算賠償的工資標準,你就直接把你被辭退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全部加起來,然后算一下平均數,大概就按照這個平均數為準計算具體的錢有多少。這個你自己算一下就知道了。具體能拿多少錢心里得有個底。
還有,你得要準備好必要的維權證據資料,以便你跟老板談賠償談崩了的時候好去維權。反正你的這個事,賠償金應該不少,可能沒那么容易拿到,要做好打官司的準備。如果可以,盡量協商解決最好,可以適當的再退讓一點。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了解此事有幫助。
一、根據勞動合同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定義,永久性合同其實就是無固定期合同;二、永久性合同并不等于不能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對員工制定符合違紀或違法的辭退(解除)規定并經過一定的程序公布(如工會代表大會等),同樣也是可以辭退的;三、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形有12種。如在合同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補償金是本企業工齡一年一個月,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小于半年的按半個月。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您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沒有上限。具體如下:
注意!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有區別的哦!
一、2倍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滿足以上兩個要件:A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解除屬于違反本法。
那么違反本法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知,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
二、1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滿足以上條款,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幾款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若是違反本法解除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倍,這是沒有年限的,只有員工個人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過12年。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員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的前提下,或者用人單位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擅自解除,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員工可以有兩種索賠方式,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一種如果勞動者也不想在此單位繼續工作,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這里面的賠償金指的是雙倍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視為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賠償金是指雙倍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