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履行的費用由誰承擔_執行費由誰承擔?
特邀律師
到強制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只是不用出執行費了,但是不代表在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就不用再花錢了。
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一審立案,原告必須要交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如果是家庭特別困難交不起訴訟費,可以申請法院減免,原告不交訴訟費法院按撤訴處理,上訴人不交上訴費,按撤回上訴處理。因此,在訴訟過程當中,你不交訴訟費,意味著就放棄了。
到了強制執行階段,申請執行人(訴訟階段稱原告)到法院申請執行立案,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0條、38條的規定,執行費申請費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雖然申請執行人不用出執行費,但是如果你查封的有房產、土地等財產需要評估、拍賣,此時你可能就會要預交(墊付)評估費,因為一般法院都是委托第三方評估公司評估涉案房產。
在司法實踐當中,評估公司一般不找法院要錢而是直接讓申請執行人墊付評估費,否則就不會給我們出具評估報告,沒有評估報告,司法拍賣程序就無法啟動,現實當中,評估費都是我們申請執行人墊付的,等到房屋拍賣后,從房屋變價款中優先扣除評估費給申請執行人。除了要墊付評估費,通常在執行過程中還會產生交通費等其他必要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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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51條第2款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于該行政法義務屬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對于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舉個例子:法院判決你在五個工作日內拆房子,但是你超過這個時間還沒有拆,那么就會出現代履行,也就是法院找其他人來代替你履行拆房子的義務,拆掉你的房子后,代履行產生的費用由你自己承擔。也就是法院請別人來拆房子,人工費什么的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