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有哪些體制_憲法實施的監督?
特邀律師
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限司法解釋:最高法和最高檢的權限憲法解釋機關1、立法機關解釋體制:為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采用。2、司法機關解釋體制:為實行由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采用。3、由特別設立的主體解釋: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
1、從憲法監督的機關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屬于代議機關監督體制。
2、從合憲審查的方式上看,我國憲法監督采取事前審和事后審相結合的方法。
3、從違憲制裁措施上看,我國憲法監督采取的措施有:撤銷違背憲法的法律、不批準違背憲法的法案、罷免違憲責任者的職務、責成違憲機關糾正違憲行為。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憲法的監督;
2、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
3、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違憲監督;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
第一,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后,才能頒布、執行。
第二,事后審查。即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在執行或適用過程中,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事后審查制。
第三,附帶性審查,又稱具體性審查或個案審查。即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第四,憲法控訴。即指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
世界各國的憲法實施的監督方式雖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卻是共同的,即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行政行為合憲性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憲法實施監督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就監督對象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憲法監督制度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
憲法監督制度是憲法有效實施的關鍵,也直接關乎法治國家的建立。我國現行的監督制度,是效法前蘇聯憲法,在議行合一的憲法觀念指導下建立起來的。
監督方式表現在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
二是,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三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
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答:憲法監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