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制度基本內容_加強憲法監督的要求?
特邀律師
增加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監督方式多樣化,加強違憲制裁措施,增加憲法應有的嚴肅性和強制性,提高憲法監督的權威。暢通渠道,注重落實,重視制度建設,重視法制教育,重視人才培養.。
根據《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答:憲法監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憲法的監督;
2、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
3、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違憲監督;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
憲法監督制度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
憲法監督制度是憲法有效實施的關鍵,也直接關乎法治國家的建立。我國現行的監督制度,是效法前蘇聯憲法,在議行合一的憲法觀念指導下建立起來的。
第一,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后,才能頒布、執行。
第二,事后審查。即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在執行或適用過程中,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事后審查制。
第三,附帶性審查,又稱具體性審查或個案審查。即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第四,憲法控訴。即指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
世界各國的憲法實施的監督方式雖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卻是共同的,即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行政行為合憲性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違背憲法規定的立法、司法活動。廣義的憲法監督。狹義的憲法監督。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主要特點 1,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我國憲法監督的權力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即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3)強調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監督中的作用、群眾組織的活動,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3)罷免違憲責任者的職務,對違背憲法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予批準。 3。 2; 2)不批準違背憲法的法案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人民團體。就監督對象來說、人民團體,可見我國憲法監督機關是代議機關.從憲法監督的機關來看,我國的憲法監督屬于代議機關監督體制,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 1)按照現行憲法的規定。 1)事前審表現為對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備案和批準程序、政黨: 1)撤銷違背憲法的法律.從合憲審查的方式上看,我國憲法監督采取的措施有、行政活動.從違憲制裁措施上看; 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違背憲法規定的行政法規、群眾組織以及公民,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 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事后審表現為,我國憲法監督采取事前審和事后審相結合的方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 2)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有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憲法監督的職責,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就監督主體來說; 4)責成違憲機關糾正違憲行為
我國實行最高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制度。憲法監督體制的內容包括:a)憲法監督主體。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b)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地位,為憲法監督體制的運作提供統一的基礎。c)憲法監督的基本原則。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d)規范性文件的監督體系。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消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議和命。有權撤消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規章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等。e)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憲法和黨章中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是憲法實施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