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有時效期嗎_繼承房子有時效嗎?
特邀律師
繼承權是一種權利,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人身關系而產生的,如果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財產就是遺產,是可以由繼承人予以繼承和處分的。繼承權是有時效的,那么,遺產繼承權的有效期為多久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1、遺產繼承案件時效的起止計算日期,從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最長時效從繼承開始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
2、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繼承遺產的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過了時效再起訴,除非對方自愿,否則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發生繼承后,繼承人應及時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對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
依照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故,如發生繼承糾紛事宜,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對于法定代理人來說,繼承本身是沒有時效性的。但是如果別人侵犯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人需要在得知此情形之后2年內以及繼承開始20年內起訴對方,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那么,將筆私有財產必然涉及到繼承以及繼承權的問題。那么繼承權有時效期嗎?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期是三年。《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為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改為了三年,所以這里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謂的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或者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后,關于繼承權糾紛應當在繼承開始后20年內行使,超過后法院則不再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按照我國繼承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繼承人因為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或者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時效處理。
繼承人因遺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即使繼承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犯,或者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的時間未超過3年,繼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訴訟。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助到你!!
總體來說,繼承是有時效的。
一、法律規定
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即只要有一個子女,其它兄弟姐妹都沒有繼承權。
二、只有一個繼承人時,嚴格來說沒有時效
相當于是你的,只需要權利部門更正和認可,當出現第三人爭奪房產時,也不是繼承糾紛,而是侵權、排除妨害糾紛等,你只要舉證房子為有權占有就可以了。
為排除風險,盡快進行變更登記。
三、有多個繼承人
新的民法總則出臺后,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應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一般為被繼承人死亡)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1.協議變更。如果有多個繼承人,能對遺產繼承達成協議,經公證處公證,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2.如果達不成一致,不服的一方應當在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到底誰占多少份額。如果超過三年才起訴,法院受理。對方抗辯,法院會以超過時效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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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我認為要快,這樣可以避免爭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