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簽訂合同生效嗎_我被誤導下簽的合同會有效嗎?
特邀律師
首先您所說的消費合同不是合同法明確給與定義的合同種類,按照您所說我只能推定為買賣合同的一種,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當時之間必須一真實意思達成一致,通過欺騙、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簽訂的合同都應當是無效的。
但是在實踐中如何進行舉證才是核心問題,不知道您的合同中是否存在顯示公共的條款或是明顯屬于霸王條款的格式內容,如果有的話就比較容易得到支持。
這個你得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你是被誤導的,也就是簽訂的時候存在欺詐行為。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的話,這個在審理的時候就比較被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所以建議你先收集證據,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證據,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是有效的。
您好!一般來說屬于可撤銷合同,并非自始無效。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屬于可撤銷的合同。但以欺詐行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能以違約行為來處理。如果合同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合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合同無效,定金需返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