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留薪需要什么條件_停職留薪的政策?
特邀律師
員工申請了停職留薪,企業批準了申請,職工領薪水是正當的。
正常情況下,國有企業員工申請停薪留職,員工申請停薪留職被批準,企業應停發工資。企業繼續發工資,要么是企業內部管理問題,要么是企業覺得應發工資。員工虛領薪水,不是員工本身過錯,屬于不當得利。如果企業認為需要返還,員工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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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
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于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你好!! 不干活,拿薪水!最常見的有兩種,第一種是,1-4級工傷,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每月發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直到退休辦理退休手續后開始領取退休金,退休金低于傷殘津貼的,由社保基金補齊,護理費一直拿到去世!這種停職留薪時間比較長,相當于后半輩子都是停職留薪了。
第二種情況是政府官員在違紀調查期間的待遇,停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接受調查,但是照發工資,只不過這種停職留薪期較短,一般是幾個月或者幾年,一旦判決生效或者處罰生效,將結束停職留薪期!停職停薪之后外出打工,與停職停薪沒有關系。
被用人單位辭退,如果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辭退的,勞動者沒有補償。
如何用用人單位違反了有關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停薪留職以后是沒有工資的,并且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等福利待遇。停薪留職和停職留薪的區別: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停職留薪期間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