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_不屬于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什么?
特邀律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列哪一機關不享有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制定權( A)A.自治區人大常委會B.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D.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同正常的行政區劃基本一樣,主要區別就是民族自治機關中必須要有一定比列的少數民族干部,自治縣、自治州、自治區的行政一把手都是少數民族人士擔任,黨委基本還是漢族為主。
正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廣泛的自治權利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7、根據當地民族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民族自治區的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不是自治機關,而是司法機關。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財政自治權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現行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是國家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是一級地方財政,是國家財政體系中的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并不獨立于中央財政體系,它享有自治權,但仍然要接受中央財政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它的自治權是在國家整個財政體系中的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級的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之外,還可以行使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如下: (1)行使立法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對于那些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上報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4)培養干部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采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干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干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地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等等。 (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準,開展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 (8)管理財政的權利。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國家在財政上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照顧性安排,過去曾經規定:財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額上繳,上繳數額可以一定幾年不變,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級財政機關補助;在財政預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區;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余資金等,現在雖已有變化,但仍體現優惠性;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對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可以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該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化藝術,積極推進本地方的科學、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國外,開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 (資料來源:國家民委網站)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檢察院并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