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_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特邀律師
1、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即不知情,不知或不應知道讓與人轉讓財產時沒有處分該項財產的權限。
其法律依據是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所以其構成要件有:(1)轉讓人是無權處分人,(2)受讓時是善意,不知道對方是無權處分人,(3)合理的價格,(4)完成了交付。
1、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概念,而非刑法中的概念。
2、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占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
(1)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須為占有委托物(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占有)+2)動產的占有人實施了無權處分(以無權處分為前提,若無無權處分,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不知道是無權處人)+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5)完成交付(包括了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
(2)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2)不動產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無權處分+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5)辦理了過戶登記。
(3)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取得他物權的,參照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注意:1)善意取得的質權、抵押權,不要求“以合現價格受讓”。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構成要件。3)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將會方式不發生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成,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不動產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讓與人對讓與之不動產無處分權。
第二,受讓人取得不動產須基于有償的法律行為。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適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等具有交換性的行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則沒有適用善意取得的空間。
第三,受讓人須為善意。此處的善意我們可以理解為受讓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過失,而對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情形不知情。
第四,已作權利的變更登記。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讓人沒有及時作權利的變更登記,也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條件即可適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原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物權請求權。
你可以去看下http://news.sohu.com/20070403/n249161297.shtml
這上面介紹的很詳細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讓與人需為動產的占有人或者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讓與人需無處分權、受讓人基于交易行為而支付合理的對價。善意取得發生的前提是讓與人無處分權、他所處置的是他人之物、須具有權利的外觀,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礎在于物權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動產的登記與動產的占有、均為物權的公示方法。其次讓與人的無處分權是根本的無處分權,如果登記的權利人或者動產的占有人受真正的權利人之委托而處分、無權處分人之后取得處分權或者得到權利人的追認,就不是用善意取得制度。再者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必須有償的、支付合理的對價,通過受贈和繼承等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則會造成各方利益保護上明顯失衡。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這樣就適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