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土地協議_拆遷協議簽訂了可以反悔嗎?
特邀律師
簽定拆遷協議時,存在被脅迫或欺詐情形,受害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協議。例如自己本不想被拆遷安置,拆遷一方雇傭惡勢強迫拆遷,自己被迫簽定協議。我是律師,研究社會問題,回答社會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歡迎評論互動,請給我點個贊。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收方與征收方確定了拆遷補償,接下來就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將雙方的權力、義務在法律層面確定下來。但是,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提示您,有這四種問題的拆遷協議不可簽,否則后續可能會產生很多麻煩。
一、協議主體是模糊的
在實踐中,村委會、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經常承擔了大量的拆遷工作,甚至以其為主體和被征收方簽署補償協議。他們全都具備拆遷的實施主體資格嗎?不是的!
拆遷的實時主體資格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像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很多情況下是不具備資格的,如果蓋章是村委會,那么你一定要考慮清楚,如果后續補償協議內容的履行順利還好,一旦履行不順利,你后續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如果你實在不懂怎樣的主體具備資格,就咨詢一下征地拆遷律師。
二、協議內容不明確的
在簽署補償協議的時候,一定要保持頭腦清醒,不能馬虎大意,更不能簽署概括的協議。協議內容應該達到什么程度才算明確呢?
其實就是一定要看清,協議里面約定的內容是什么!比如說采取怎樣的補償方式,是采取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置換?如果是采取產權置換那么置換的房屋的地理位置在什么地方、房屋的面積有多大都要清晰明了。如果是貨幣補償,那么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支付,在多長時間內支付完畢都是需要明確約定的。而對于過渡費、搬遷費等也是要約定清楚的。
總結協議的主要條款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第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要明確約定;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
三、違約責任不明確的
在簽署協議的時候,要看清楚雙方的違約責任。如果對被征收方的違約責任非常苛刻,但是對征收方的違約責任基本不提,那么你就得謹慎對待。違約責任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是為自己的違約做準備。
四、空白協議
雖然說,補償協議需要在雙方協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署。在遇到欺詐、脅迫的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但是在實踐中,簽署人的證明責任是非常嚴格的,如果舉證不能,那么敗訴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所以大家要做的是防范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補牢,不論對方如何口頭承諾會給予你多誘惑的補償條件。空白協議都一定不能簽署。因為口頭承諾基本不具備法律效力,至少你很難舉證。
最后提醒,協議簽好后,原件留存一份。補償協議簽署后,被征收人是有權利獲得其中一份補償協議的,也就是一般雙方各持一份。如果征收方表示兩份都要上交,那么你就得小心了,防止你后續維權證據缺失,難度增大,至少進行拍照。
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征收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通常來說,被征收人應密切關注政府發布的征收補償方案,明確安置協議的內容,了解可獲得補償的方式、范圍和標準;了解在征收房屋過程中自身所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為您解析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其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征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而非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征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征收法律關系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
根據《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設有共有關系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切忌漏列當事人”。
其二,被征收人對安置方式有選擇權。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等補償方式,同時對于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原址回遷,同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或者就近地段房屋。所以要求產權調換或者原址回遷在房屋征收中是合理要求、被征收人可以提,也有權利提。
其三,在補償安置協議中,容易疏忽的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
這一點是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時容易疏忽的,在安置補償協議中沒有約定過渡期到期后過渡費用如何支付,又沒有約定周轉用房。在團隊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沒有關于安置費或周轉用房的約定,導致自己支付了超額的費用。現實中,超期交付安置房是常見的,所以一定要在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清楚。
其四,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要能頂得住“誘惑”。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楚協議內容,雖然征收人可能會使盡所有可能的“威逼利誘”,但如果沒有考慮清楚,就要堅決頂住。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后才發現上當受騙,再啟動維權程序,成本就會提高。
簽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法院的判決告訴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漢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可心律師,北京煒衡(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區瀟水中路191號。
法定代表人唐,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該局政策法規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介紹】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原永州市國土資源局零陵分局,下同)與原告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征收協議書》。
原告王先生訴稱,其擁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七里店辦事處楊塘村周家組一房屋的所有權,用途為住宅,屬于集體用地上房屋。零陵區人民政府以棚戶區改造為名對其房屋實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雙方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簽訂合同過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續。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對其房屋實施強行斷電行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區人民政府主導下,對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原告認為被告違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簽訂《房屋征收協議書》,該協議書應屬無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
一、房產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房產一套;
二、《房屋征收協議書》,擬證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產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與原告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
三、《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擬證明被告實施房屋征收的范圍及原告房屋情況;
四、《限期騰地通知書》,擬證明被告基于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征收土地房屋與原告簽訂了《房屋征收協議書》,房屋在被征收范圍;
五、《湖南省國土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擬證明被告基于棚戶區改造實施征收涉案地塊(集體土地)上房屋,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批,被告實施征收違法;
六、房屋強制拆除前、后及強制拆除現場政府參與人員照片,擬證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強制拆除。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執焦點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是否有效。對此應依照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審查。現評析如下: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須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無授權即為禁止”的原則。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組修建了一棟磚混結構的房屋,該房屋并不在《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征收紅線圖范圍內,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屬于安置對象。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獲得征收批準的依據,其超出《零陵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征收安置范圍,所實施的征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征收土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因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行為沒有依據的明顯違法情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故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無效。被告零陵自然資源局提出的“涉案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為,來源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協議書》無效;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區自然資源局各負擔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