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隨母親落戶手續_新生兒隨母親落戶需要哪些證件?
特邀律師
一、資料: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二、戶口登記所需材料: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于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擴展資料新生兒上戶口辦理地址新生孩子上戶口要在小孩出生一個月內,到父母任何一方的當地派出所的戶證部辦理。在給新生兒上戶口的時候,父母可以給寶寶選擇隨母親落戶,也可以選擇隨父親落戶。爸爸媽媽們務必要記得在寶寶剛出生一個月內給他上戶口。在辦手續的時候,父母需要出示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兩人的《戶口簿》到所屬派出所找民警辦理。收養類 新生兒上戶口關于收養類出生登記:如果是被收養人在當地福利院的或者是棄嬰的,都需要憑借《收養登記證》、申請報告和戶口簿復印件和其他的材料去所屬的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如果寶寶是棄嬰的,也是按此流程進行上戶手續的辦理。對于提供的相關證明,派出所民警會進行受理和調查。在寶寶上過戶口之后,各地的警察局會將其《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或者是收養證明這類的材料分類保存,此種材料需要進行永久保存。
謝邀~
說一下我給孩子辦戶口的過程吧。
坐標南京。
需要準備的資料:戶口本,父母雙方身份證,孩子的出生證明。
材料準備齊全之后,無需預約,直接去父母任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我跟我老婆的戶口在一起),孩子父母中任何一人到場,現場辦理,人不多的時候五分鐘就搞定了。
我們的戶口性質是買房落戶,集體戶不了解。孩子父母戶口不在一起的情況不了解。各地派出所不知道會不會有不同政策。
以上流程本人親自辦理,僅供參考。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內持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其復印件、雙方結婚證及其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隨父或母戶口簿到隨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落戶口手續。
2、在派出所戶籍部門指導下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當場出具打印的戶口簿、本。(交工本費2元) 注意:派出所在月末兩天不辦理戶口。 新生兒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首先向夫妻雙方單位申請在《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頁蓋章。 2、辦理地點:新生兒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3、所需材料:《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夫妻雙方單位蓋完章)、夫妻雙方身份證、新生兒戶籍頁。
4、街道辦事處在《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頁蓋章、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各執一本)、填寫《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通知書》三聯單(街道辦事處、夫、妻各執一聯)。
5、夫妻雙方各持《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及復印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通知書》三聯單到本單位計生部門申報獨生子女獎勵費,以后每月工資增加6.5元獨生子女獎勵費,連續領14年。 新生兒落戶口的手續 新生兒如何落戶口的問題說來簡單,但是一些粗心的父母老是缺少證件,弄的自己跑好幾趟,新生兒(neonate,newborn)是指出生到生后28天內的嬰兒新生兒的戶口可隨意選擇落戶父母任一方,必須持準生證(就是俗話說的娃娃證),沒有出生的準生證就很難辦了!醫學出生證明書,戶口本,村/居委會介紹信到男\女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新生兒出生一個月內持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其復印件、雙方結婚證及其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隨父或母戶口簿到隨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落戶口手續。。需要帶好:村委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或者介紹信。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戶口簿,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注意均要原件,到落戶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立等可取。若不是落戶一方本人去辦,還要一份本人簽的委托書。在派出所戶籍部門指導下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當場出具打印的戶口簿、本。(交工本費2元) 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須知 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須提供材料 1、嬰兒母親的戶口卡(已婚但戶口卡上婚姻狀況未做變更的,還應持本人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 3、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加蓋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 4、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5、提供嬰兒父親的籍貫。 工作程序 1、審核上述材料; 2、辦理新生嬰兒身份證編號手續; 3、辦理新生嬰兒戶口落戶手續。
孩子戶口本上的籍貫要改隨母親的籍貫是不可以的。而且戶口本上的籍貫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更改的。除非有充分的材料能夠證明籍貫的采集有錯誤。根據公安部公通字[1995]91號文件中關于我國公民籍貫填寫的說明,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擴展資料:在古時,“籍”與“貫”是分開的,“籍”指的是役籍,即一個人及其祖先(一般指一個家庭)所從事的朝廷負擔的徭役種類,也就是其所從事的職業,而“貫”又稱“鄉貫”,是指一個人的祖輩的居住地或出生地。時至今日,籍貫的含義已與當初大不相同了,去除了職業的因素,更符合最初“貫”的含義。一個人的籍貫不是由他自己所決定的,而是由他祖輩的戶口所在地所決定的,所以不能任意更改,雖然在現代社會中籍貫已經不具有什么實際意義,但這仍然是我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