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權可以作為出資方式嗎_知識產權出資應注意的問題?
特邀律師
一、知識產權出資額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本條表明,出資財產中,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在我國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然而,公司法的這一限制與實踐中的情況發生著越來越大的矛盾。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對生產力發展的作用之巨大,使技術的價值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可能會產生兩種后果:一是低估技術的價值,使技術出資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二是為了符合技術的法定出資比例,出資人必須大量地增加貨幣等配套標的的出資,這樣提高了公司的設立門檻,加重了公司發起人的負擔,對某些智力密集型的中小高科技公司的發展尤為不利。對某些公司來說,其對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的需求甚至超過了對貨幣、實物等有形資產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為某項技術的開發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憑借某種商標或品牌的優勢而經營。
鑒于此,《公司法》修改時,在第24條第2款中對知識產權20%的出資限制后面,增加了“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一句。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高新技術公司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放寬至35%。但這種已放寬的比例仍然不能符合實踐中的所有需要,為了規避這一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就出現了技術的權利人將技術轉讓給未成立的公司,作為對價,其他出資人代技術權利人進行超過注冊資本比例35%的貨幣出資或實物出資等等變通性作法,從而增加了公司設立的復雜性。面對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法律、法規的跟進顯得滯后。不過,有些地方性(北京、上海等)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已經高出了35%的限制。
二、知識產權出資應注意的問題
1、出資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利必須轉移給公司,換言之,《公司法》要求的知識產權出資是知識產權專有權的轉讓。具體到某一類知識產權出資時,須注意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轉讓的特別規定,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不能轉讓自不待言,財產權利包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項共十三項財產權利,這些財產權利可以分開轉讓,即可以全部財產權利作為出資,也可以部分財產權利作為出資,而且作為出資的著作權,也有轉讓的地域范圍,可以明確是全球范圍內的轉讓,也可以約定僅是中國范圍內的轉讓。這些有關著作權出資的細節問題需要股東之間有非常明確的約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2、《公司法》頒布前,我國公司法歷來特意規定高新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特殊的出資類型,其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突破20%比例。“高新技術成果”的外延很廣,某一高新技術成果,就其權利性質上而言,既可能是一項專利,也可能是一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也有可能是一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規認可的其它技術成果財產權。因此高新技術成果并不是一項單獨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方式。而傳統觀點認為,原《公司法》規定的可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一般僅指專利權、商標權,不包括著作權。現新《公司法》摒棄了高新技術成果這個詞眼,有其積極意義。
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占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具體比例,但根據相關條款的規定可以確定,公司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其出資占比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的70%。
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
1、貨幣出資貨幣出資較為簡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貨幣資產的出資,但需要股東立即動用其流動資金。根據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金的30%。
2、實物出資用于現物出資的標的物必須能以某種公平的方法評估折價,換算為現金,這是因為現物出資的對價為股份或出資額,如不能換算為現金,則無法給付股份或確定其在資本總額中的比例。
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4、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5、工業產權工業產權是指人們依法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按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等。
沒有這個規定了。
新的規定是貨幣資金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
即,可以理解為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筑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無形資產. 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后一樣可以作為出資。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