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排名_中外合資公司的優缺點?
特邀律師
優勢:
1.合資企業可獲取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
2.合資企業獲取多方面資金,可用擴大企業的相關規模;
3.獲取合作的合資方無形資產和市場銷售渠道等等便捷。
缺點1.股東的控制權比較少,權力是按照合資金額的比例發放的;2.觀點多,不易融合;3.匯報比較麻煩,受監管的部門比較多。
合資企業法是1979年頒布的,重點是引進資金和技術,并限定合資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1986年開始允許外商獨資經營,頒布了外資企業法。1988年,在合資企業基礎上增加了允許范圍,不再限定企業性質,頒布了合作企業法。此法跟合資企業法是差不多的,但并未撤銷合資法,主要是為了已成立多年的合資企業不需要變更登記,并給未來的投資者更多的選項,所以兩法并行。合資、外資、合作三類公司合稱【三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在中國境內依據中國中國法律的規定由合資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設立的企業,它具備以下法律特征: 合資經營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是由中外合營者委派組成的董事會,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運營管理體制。 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合作企業中只有法人合作企業才能設立董事會;非法人合作企業則設立聯合管理機構,此種權力機構雖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但它不是最高權利機構。合資企業的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則不一定,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經營管理上,合資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而合作企業中的法人合作企業經合作各方同意還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非法人合作企業在聯合管理機構下,可設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不設經營管理機構而由聯合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的特點
1)除土地外,企業的投資百分之百為外國投資者所私有,沒有中國投資者參股。
一個企業可以是一個外國投資者獨資,也可以是若干外國投資者合資。2)獨立經營,沒有中方參與經營管理。企業依照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3)自負盈虧。經營收入除按中國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后,完全歸投資者所有和支配。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⑴ 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⑵ 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⑶ 是有限責任公司。⑷ 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有朋友在合肥市威勝利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聽說是一家中國和瑞士的合資企業,其他的不是特別清楚。
序號
公司名稱:
設立時間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1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1995年4月
摩根士丹利國際公司
34.30%
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
7.35%
名力集團
7.35%
2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2年1月
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49%
3
光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1996年4月
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46.60%
4
華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2年12月
里昂證券資本市場有限公司
33.33%
5
海際大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4年6月
大和證券SMBC股份有限公司
33.33%
6
高盛高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4年11月
高盛(亞洲)有限公司
33%
7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6年12月
瑞銀集團
20%
國際金融公司
4.99%
2012年的排名現在還沒有呢,下面是2011年的排名,供參考
十大財產保險公司:
1、人民財險 2、平安財險 3、 太平洋財險 4、中華聯合 5、 大地財險 6、人壽財險 7、陽光財險 8、出口信用 9、天安財險 10、安邦財險
十大人壽保險公司:
1、中國人壽 2、平安人壽 3、新華人壽 4、太平洋人壽 5、泰康人壽 6、人保壽險 7、太平人壽 8、生命人壽 9、陽光人壽 10、人保健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中,外方合營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中方合營者則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中國公民個人。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作為股東的中外合營各方以投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回收投資。
5、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合營各方按投資比例協商分配,并載明于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合營企業一方對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決權,但董事的資格應當不違反公司法關于董事任職條件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根據我國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經我國政府批準由外地人或港、澳、臺公司、企業、個人同我國公司、企業共同投資興辦的合營企業。 區別在于:中外合資經濟企業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式”合營企業。合營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按股份紅。合營雙方由投資數額的大小確定股權,投資數量大,股權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額就多,擔負的風險也大,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是一種“契約式“合營企業,雙方按協議確定投資方式、各主責任和收益分配比例。這類企業一般由我方提供場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和廠房設施等作為投資,外方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資金和設備作為投資。雙方合作期滿,按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都歸我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