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地方可以調解家庭糾紛_農村家庭糾紛找誰解決?
特邀律師
1調解家庭矛盾的機構,一般是村委會、居委會、公安機關、工作單位,當然也包括基層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2、這些調解機關可以出面調解,如調解不成,或是調解無效一方堅決不同意調解的,當事人應該及時報警或訴訟解決,防止矛盾激化造成更大損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可以調解,調解不成,可判決。
有關法律:《婚姻法》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家庭一般沒有什么大矛盾,如果有小矛盾盡量自我消化解決。如果有大矛盾就是與利益攸關,凡是涉及成員之間利益的,先請長輩說和,如果長輩說和不了的,就得請村委會調解,村委會設有一名專職民調主任,他會根據家庭矛盾的性質。雙方責任大小,依據有關政策、法規等條例予以裁決。如果村委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通過鎮法律事務所提出訴求。再由法律事務所進行調庭解決。
家庭矛盾盡量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家庭矛盾盡量做到小事不出戶,大事不出村,難事不出鎮,這對于社會穩定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發生家庭經濟糾紛應自己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找村(居)或者單位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向村或者居委會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