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公證為夫妻一方財產_婚后共有房產可以公證給另一方嗎?
特邀律師
您好!
婚后買房、想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滿足一個基本前提的情況下,有兩種方式:
- 基本前提是:房產登記為個人名字。這只是前提,但是不能決定房產最終到底算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內所得的房產,不是僅僅依據登記情況來確定產權人的。
兩種方式是:
- 用可證明的、完全屬于個人財產的錢購買房產。
- 夫妻之間簽訂協議,說明房產完全屬于一方、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分別說明一下:
用個人財產購房、且登記在個人名下,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
這里所指的個人財產,籠統的講,有兩種類型:
- 一種類型是完全屬于自己個人的。例如,個人婚前攢下來的錢(與婚后的收入沒有過混同)、個人財產轉化來的錢(例如,把自己婚前的房子賣了,所得的收入)。
- 一種類型是別人給的、且指定給到個人的。例如,自己的父母給的錢、通過繼承或者贈與得到的且聲明只給個人的財產。
除上述情況之外,絕大多數情況下的財產,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自己把工資攢住存起來,雖然工資卡是個人名下的,但存款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購房款必須要證明是個人財產。如果能夠證明、且購買的房子登記在個人名下,那么,這套房就算作個人財產。
夫妻間通過協議的方式,說明房產歸屬。
這是第二種方式。
夫妻間可以通過自愿簽訂協議的方式,說明財產歸屬。只要雙方達成一致,且不涉及到違法違德的內容,無論財產原來從哪兒來的、是個人的還是夫妻共同的,都以協議為準。
協議,不一定要公證。但是,如果想保險一點的話,可以公證。
所以,如題主闡述的問題:如何公證為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公證的是那份夫妻之間的協議。
99%以上的家庭都會面臨繼承問題!請關注“一紙家書”頭條號,持續為您講述身邊的遺囑、繼承故事,為您系統講解遺囑、繼承專業知識。
您好!婚后買的房子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僅要看房產證登記情況,還要看出資的情況。但通常來說,婚姻存續期間買房,若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即使只有一個人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如果房子是產權登記方用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購買的,那房產仍然屬于其個人財產。但如果這套房子是用于出租的,那么租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何判定是用個人婚前財產?通常要求是資金流向清晰,建議做到專款專戶。如果做不到,比如說房子是由產權人用工資卡支付的,里面既有婚前財產,又有婚后財產,那么就很難界定是否是使用婚前財產買房了,通常法院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如果房子是產權登記房的父母全款購買的,那么房產屬于其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買房,且房子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那么視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房子屬于其個人財產。
第三,如果房子是被贈與的、或被繼承的,并且在被贈與、或被繼承的過程中,已經明確是給產權人個人的話,那么屬于其個人財產。這里的重點是,如何借名明確指明的方式?通常如果是繼承的話,比如被繼承人有遺囑,并在遺囑中明確說出,“由xx個人繼承“;如果房子是被贈與的,那么在贈與協議中,也應明確說明”是贈與xx個人的”。
其他情況,基本都可以確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下面有幾點提醒:
(1)如果上述提及的獲得財產的方式都不是全款購房,而是需要婚后共同還貸的,那么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當平分。具體計算方式為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后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償還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價格。
(2)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力要求分割,但不一定是一人一半。通常是以協商結果優先;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則法院會根據買房時的出資情況、婚內房產的使用情況、對家庭的貢獻程度、和未來的需求程度幾個標準進行分割。
(3)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但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仍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這種情況情況下,如果需要分割的話,是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額度進行按比例分割的。
(4)基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并不明確,所以建議夫妻雙方可以提前進行約定,那最后分割的時候就以分割的結果為準了。
希望回答能對您有幫助!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 1、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 3、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需要雙方先一起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一方名字房產證。然后雙方再一起持以上證件和一方名字房產證,一起到本地公證處,做產權公證,明確住房為登記人一人所有,一起簽字按手印。得到公證書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延伸閱讀: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謝邀。
一、你的問題從法律層面上包含兩個層面:
1、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法律性質。
答:該房產屬于一方婚期財產,結婚后夫妻雙方彼此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還貸即便是南方用其工資所換,都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一方婚前個人債務。
現行婚姻法對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的房屋增值納入共同財產分割。
2、公證對財產性質的影響
答:準確的說,應該是到公證處做有關贈與的公證,一般意義的贈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房產過戶)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可撤銷。
二、目前你的幾種處理方式(按優劣順序排列)
1、到房屋登記幾關做變更登記,將產權人變更為夫妻共同共有。目前針對已婚夫婦房管局只收取幾十元工本費。
2、到公證處做贈與公證,公證處按照房屋價值計取費用,超額累進,分段計價,5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收2.5 ‰,
3、不做處理,婚姻期間共同還貸部分及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建議
如果首付比例不是很高的話,建議不做處理。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姻期間還貸及增值部分的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畢竟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上,不能沒有物質,也不能太物質。
2、婚前也確實為男方個人首付,女方也確實從婚后參與還貸,從按勞分配的世俗角度,此種方式也較公平。
您好!
不能嚴格界定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與兩個因素有關:
- 所謂的“一人出錢”,是否能夠嚴格界定這筆錢屬于個人。
- 房產登記的時候,登記的產權人是誰。
先說一個肯定的結論:如果確實是個人合法財產購房、并且登記為個人名字的情況下,房子屬于個人財產,不算做夫妻共同財產。
以下就這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一人出錢”,錢算不算個人的?
如果能夠證明這筆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那么,就具備了判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第一個條件。
同時,個人合法財產,在產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并不會因為婚姻關系,導致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什么是個人合法財產?這里不再摘抄法條,把一些常見情況列舉一下:
- 個人婚前財產。例如,婚前自己攢的錢、個人婚前房產賣了之后得到的錢,這些均視作是個人財產。
- 個人父母贈與的錢。例如,自己的爸媽把錢給到自己的孩子,無論婚前還是婚后。
- 個人繼承的錢。例如,個人繼承了上輩人的財產,且繼承的時候,指定的是“個人繼承”。
- 夫妻之間協議的錢。例如,夫妻倆之間有財產分割類協議,說明了錢分別屬于各自。
注意:婚后的工資獎金收入、公積金收入等,均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哪怕只有一個人掙錢。
房產登記的情況
滿足了上述條件,還要看房子的產權人登記情況。
這里給出三條結論:
- 如果確定是個人合法財產,且購買的房子登記的是個人名字。那么,房子即為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確定是個人合法財產,且購買的房子登記的是雙方名字。那么,房子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相當于一方把部分房產份額“贈”給對方了。
- 如果不能確定是個人合法財產,與登記情況無關。婚后買房,如果不能確定房子是個人的錢出資,那么無論房產登記誰的姓名,都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