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擔保期限法院還判決擔責_連帶擔保人過了擔保責任期限,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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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保證期間就是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期間,如果保證期間已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這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來承擔責任,此項法律規定在保護擔保人的同時也督促債權
不需要。保證期間就是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期間,如果保證期間已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這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來承擔責任,此項法律規定在保護擔保人的同時也督促債權人及時維護自身的權利。
保證期已過,保證人未提出免責抗辯,法院不能主動審查并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不可以,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系(借款),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請求債務人償還欠款)。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題主所述的這種情況,需要結合保證期間和保證的訴訟時效共同來判斷。
1、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
根據規定,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關于保證期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
(2)如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3)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2、訴訟時效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
連帶保證,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保證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最新的規定,應為3年。
3、最后
如銀行貸款還款期屆滿后,且未在規定的保障期間及有效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可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你可將借錢的人和擔保人一塊起訴。這個還要看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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