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挪用集體資金是不是違法_村干部挪用集體資金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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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11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編輯同志:某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國家撥付的土地征用補償費未設立專款賬戶,該款直接劃入村集體賬戶,與村原有的集體資金在同一賬戶中混合管理。
該村村委會主任封某(中共黨員)利用職務之便,未經村“兩委會”集體討論,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村集體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本人或他人的營利活動。請問封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讀者李芳李芳同志:封某作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其挪用村集體賬戶資金行為性質的認定取決于其職務身份及所管理資金的性質。對于農村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由于其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以挪用資金行為定性處理;對于農村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在從事有關土地征用管理活動中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由于其行為具有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務性質,根據《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應依據《條例》第九十四條以挪用公款行為定性處理。你好,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的公款,是作了什么用途?三個月以內還上,一般要不涉罪。未還上的話,一般就要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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