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勞動合同有效嗎_請問和公司簽訂自愿不交社保合同,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構成違法!
因此,公司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入職次月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超過兩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事實勞動關系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年內未補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都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依法要求單位補繳;也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以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而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并補繳從入職起的社會保險。如果入職在一年內且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又倍工資的賠償。
謝謝邀請!企業單位為本企業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是五險(社保,醫保,生育,失業,工傷)。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主動權在企業,每一個職工參加本企業單位工作,必須與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出示“個人身份證”并復印(身份證)。與期同時,企業單位帶著職工(勞動合同)和花名冊到社保局辦理參保手續。在繳費方面企業負擔20%,個人8%,個人8%在每個月工資中扣除。這些主動權都在企業手中,為什么?企業職工不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呢?主權在企業扣費在企業,一切在企業。他們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企業單位就不應聘用職工了。
2019年1月1日,我們的社會保險費征繳將交由稅務部門管理。于是很多用人單位就開始緊張,因為他們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社保,要么是繳費基數不真實,要么是直接沒交社保。
由于稅務部門能夠通過稅務的金三系統和個人所得稅申報情況,查實到用人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因此,用人單位就害怕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繳納社保。這樣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像沒有交納社保的部門,至少要增加30%的用工成本。
由于在我們國家勞務費更具靈活性,目前并沒有規定要根據勞務費繳納社保。所以一些用人單位就想通過解除勞動關系,跟職工簽訂個人勞務外包關系的方式來,規避社保。
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行。
比如,我們邀請一個搬運工給我們搬一下家具,邀請一位師傅給我們挪移一下空調。這些情況,我們大家會不會給他們繳納一天或者幾個小時的社保費呢?
當然不需要。因為我們在邀請他們為我們勞動的時候,所支付的費用就包含了社保費、工資、公積金等所有一切可能的費用。
對于企業的一些崗位也確實是這樣,企業記賬可以招用會計,簽合同、交保險,同樣,企業也可以用記賬公司來處理這些東西,用勞務費或者服務費,來進行處理。
這種做法有其一定的優越性。一部分職工不愿意繳納社保,企業在支付勞務費的時候,肯定是考慮了職工要支付社保、公積金等費用的一切收入。這樣職工可支配的收入更高一些。
職工也可以自己繳納靈活就業人員保險,從60%到300%繳費基數,往往可以自己選擇。而且企業交費需要交納的比例比靈活就業要高出不少。
比如青島市靈活就業人員交費,養老和醫療,個人只需要交納30.8%,而企業交納五險需要交納38.7%以上。相當于每月省下240多元。
如果職工不交納社保,全部獲得勞動收入,到手收入能提高80%以上。
職工由于跟單位是勞務關系,職工就不應該是用人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自己約束其行為。用人單位在通過遲到等方式扣職工工資,那肯定是沒有依據的。勞動合同一般都約定,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務外包協議絕對沒有這一點。如果有,雙方又回到了勞動關系。
這種做法也有其弊端。
首先,萬一發生工傷,無人處理。如果沒有交納工傷保險,這樣勞動者就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另外,工傷調節的是勞動關系,對勞務關系并不涉及。這一方面也有待工傷保險條例含義的擴充。
但是又回到了相應的出發點,我們找人搬東西,萬一出了工傷事故,要我們發包人承擔到底,有沒有道理呢?非常矛盾。
第二,勞務外包不會受最低工資的調節。這樣很有可能勞動者會受到額外的剝削,勞動和社會保障就沒有那么強。欺負老實人的現象就會時有發生。
比如我們找代理公司記賬,正常原先一個月的會計用工成本是5000元。而很多代理記賬公司批量報價,有的人是1月3000元,有的人甚至1500元就干。所以勞動者收入有可能下降。
這種方式將使我們國家的用工更加靈活。實際上我們國家應當納入養老保障的人群有10億人左右,被納入職工養老保險的只有4億人。還有6億人不在職工養老保險范圍內,其中處于16到60歲之間的勞動者至少有四億。
日本有2000多萬職工都是這種靈活用工,蘋果公司也有40%左右的人員屬于外包工。這種用工方式在國際上也是普遍被大家接受的。
如果我想的沒有錯,很遺憾這種方式將是未來用工的必然大趨勢,勞務派遣公司甚至有可能會被其替代。
但實際上,這種方式極有可能被解釋為勞動合同用工,也有可能會成為勞務用工新方式,一切就看人社部門的最終解釋了。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請問和公司簽訂自愿不交納社保的協議,那么這個協議有效嗎?這個問題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簽訂這樣的一份協議是無效的協議,為什么呢?因為任何愉悅于法律之上的行為都是屬于無效的行為,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所以說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任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行為,那么很明顯都是屬于無效的行為。
當然作為員工來講,那么簽訂這樣的協議無可厚非,是想讓自己的工資到手的待遇更多一些,因為個人所承擔社保的費用很明顯就不需要再交了,所以說自己到手的工資更多一些,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承擔五險一金的費用,甚至來說一個月可能會扣除1000塊錢以上的一個費用,那么這樣一來的話,自己不繳納社保很明顯,工資收入水平可能就會多個1000塊錢,所以這是很多員工的一個想法。
但是殊不知放棄社保待遇對于自己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可以說是影響一生的,因為累計繳費年限將決定自己今后養老金的待遇,并且如果說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話,那么是不能夠直接來辦理退休的,所以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于自身來說是非常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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