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成輕傷怎么處理_打架導致輕傷,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第一,你說的輕傷是一般人所說的輕傷,還是經傷情鑒定后為輕傷,如果是傷情鑒定后,那么,公安機關是要立為刑事案件的。
第二,如果打人者不主動賠償受害人,最后經法院判刑的話,法院會根據情節輕重判刑,一般三年以下。
第三,如果積極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諒解,法院一般會判緩刑。
第四,在第三的基礎上,被害人主動要求不追究嫌疑人法律責任,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且雙方是親屬同事鄰里間因糾紛引起的,可以適用調解,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最后撤銷案件處理。
按現行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說,打架斗毆,代價是很重的,千萬不要圖一時之痛快去打架。
事情既然已經出了,無可挽回。以下是給當事人的建議。
1、收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例如,是他們的原因引起糾紛,他們方人多,你們方人少,你們是被迫還手,是他們先動的手等等。對方有過錯,可以減輕或免除自己一方的責任。
2、注意對方傷殘鑒定是否違反法定程序,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是否有資質,鑒定結論是否有問題。如果不構成輕傷,而只是輕微傷,則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換句話說,輕傷的鑒定結論是否有可能推翻。
3、收集自己一方受傷的證據。如果自己一方也構成輕傷則對方也構成故意傷害罪。
4、嘗試一下雙方是否能夠和解。
5、關鍵的錄像被掐掉,如果經過的時間不太長,經過技術處理有可能將刪除的錄像恢復。
依我之見:是否一定要追究‘’輕傷‘’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判實刑收監執行,還是雙方‘’刑事和解‘’而‘’私了‘’而終結刑事訴訟?要看‘’具體案情‘’;如果一一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者‘’而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致其‘’輕傷‘’的,依法不負任何責任還要表彰獎勵。
以下本人試從刑事法理和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同時,無論是檢察院提起公訴,還是受害人刑事自訴時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刑罰時還附帶民事賠償。
那么,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是否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是否就一定要判刑坐牢呢?
二,這要看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A,‘’依法必須判刑坐牢的‘’一一一(l)行為人因經常隨意毆打他人或擾亂社會秩序,而此次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雖然法律將‘’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傷與純粹的輕傷作‘’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既然‘’擇一重罪處理‘’,那么依法就只能對被告人作‘’尋釁滋事‘’定罪處罰,而不能錯誤的按輕傷罪處理,即使被告人對受害人作了民事賠償也只能作為量刑時從輕處理的情節。對于‘’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其‘’輕傷‘’而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維護的老百姓和平安寧的生活秩序的犯罪必須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判實刑收監執行。
‘’尤其是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一一尋釁滋事犯罪就是打擊的重點之一,該罪就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惡勢力‘’犯罪,也就更要防止辦案機關有人充當‘’惡勢力‘’的‘’保護傘‘’而將尋釁滋事犯罪中致人輕傷當著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而按輕傷案搞違法的刑事和解而判處被告人緩刑讓擾亂社會秩序的‘’惡勢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2)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公民之間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時仍威脅受害人丶證人的,毀滅偽造證據的,自傷丶自殘的,有再次犯罪的、累犯的,有能力賠償受害人而拒不賠償的。這一類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具有嚴重‘’人身危險性‘’而無認罪丶悔罪表現的故意傷害(輕傷),依法仍必須以故意傷害定罪處實刑收監執行。
B,可以‘’放棄自訴丶不起訴或判緩刑的‘’一一(1),因家庭丶鄰里糾紛引起的雙方都有過錯的互毆行為,雙方都有傷,而其中一方經鑒定為‘’輕傷‘’,雙方在有關社區組織調解下,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丶并全額賠償了輕傷者的各項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輕傷案件為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就本案例所述"輕傷‘’如果受害人與行為人達成協議,受害人自動‘’放棄刑事自訴‘’而‘’私了‘’此案法律是許可。(2),因鄰里糾紛互毆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案件,經警方調查鑒定其中一方傷情為輕傷害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并全部賠償受害人各費用,得到受害人諒解并簽署請求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的諒解書及請求,在移送法院及開庭時檢察官可建議法庭減輕對被告人的判處并‘’適用緩刑‘’,而對于情節較輕的還可由檢察機關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而終結該輕傷案的刑事訴訟。
三,如果受害人的‘’輕傷‘’是在實施不法侵害,被正當防衛行為致傷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了國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或他人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免受正在不法侵害而予以制止并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的,是正當防衛依法不負責任。結合本案例,如果所謂‘’受害人‘’正在實施法律禁止的不法侵害行為,比如偷盜丶搶劫丶尋釁滋事丶擾亂社會秩序等犯罪(不法侵害行為)公民,以及國家執法人員制止其不法侵害而致其輕傷的,所謂‘’受害人‘’是以身犯法,所受‘’輕傷‘’是咎由自取丶罪有應得,而故意傷害的他的公民和執法人員是正當防衛應予表彰獎勵的行為。
一
提問者:以上本人所介紹的‘’輕傷‘’案件是判實刑收監執行,還是可以由受害人放棄自訴丶檢察機關不起訴丶法院判緩刑,以及是被公民或執法人員制止‘’不法侵害‘’而‘’正當防衛‘’致其輕傷的?請你自己結合具體案件去分析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經法醫鑒定,對方的傷情達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對方也存在一定過錯的,則法院在量刑時可適當從輕處罰。 同時,當事人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根據責任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