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民事賠償標準_刑事案件民事賠償一般能達到多少?
特邀律師
通說觀點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不能超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有一定爭議,有些觀點認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可以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但是不管怎么樣精神損失費都不在賠償的范圍之內。但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賠償范圍是區別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本身包含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精神損失費也是沒有的。 個人認為交通事故案件最好還是一并提起民事訴訟,一因為在此情況下民事賠償部分也是被告人量刑的情節之一,有利于賠償的執行。 另外如果死者家屬同意刑事和解,雙方協商同意的話,賠償范圍和金額是可以突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陪賠償的限制的。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方式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在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3)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起訴機關提起;(4)如果遭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將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有關材料,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允許在偵查、起訴階段向偵查機關、起訴機關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有利于促使偵查和起訴機關在偵查、起訴的過程中注意查明與附帶民事訴訟有關的事項,如被害人實際遭受的物質損失、加害人的責任情況、被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并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然后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說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的程度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上寫明,不能用口頭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便他們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如果他們放棄這一權利,應當許可,并記錄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是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的,受損害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免受損失。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2)有明確的被告人;(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二)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應當寫明:(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2.正文應當寫明:(1)訴訟請求;(2)事實與理由;(3)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項目和具體數額。 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 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么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 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來源。 3.尾部應當寫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4)具狀時間。 由于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檢察機關已經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當重點寫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情況及有關證據。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一種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因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可以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為導致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能或難以得到執行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財產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從而保證附帶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應當注意:第一,必須存在緊急情況,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實施某種行為導致法院未來作出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能無法或難以得到執行。第二,財產保全的對象限于被告人的財產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對于與被告人和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第三,保全財產的價值必須相當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不能大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第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據以采取財產保全的原因消失,應當及時撤銷財產保全。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之前,司法機關根據民事原告人的請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給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項或履行一定義務并立即執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過的《關于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駁回申請。” 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沒有爭議。第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的給付義務。第三,行使權利具有緊迫性,即附帶民事原告人急需實現其權利,不實現其權利將嚴重影響其生產或生活。例如,故意傷害案件中,不先予執行醫療費,被害人就無法得到及時救治;故意殺人案中,不先予執行被害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費用,被害人家屬將生活無著,等等。第四,必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了申請,否則,司法機關不依職權決定先予執行。第五,必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確無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請,也不應先予執行。
判決下來了嗎?如果是要先于執行的,那要看你是否滿足條件。如果是因為法官不作為,那估計是法官自身的原因(你應該明白我的意思)兩種方法,一、找到他,明白他的意圖。二、投訴他,直到最后提起行政訴訟。兩條你自己好好考慮下,最好在當地找個律師幫你,每件案子的處理方式都會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提起,不過賠償費用不高。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賠償高的多,法院也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