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拒不承認借錢就是詐騙_借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特邀律師
借錢是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達成的出借人出借款項,借款人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還本付息的協議。
借款人借款不還是違背協議約定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但如果借款協議約定了借款用途,比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用于企業設備改造,借款人得到款項后,用借款償還了其以前的欠款,那就不是簡單的違約的問題了。
虛構企業設備改造的事實,實際借款是為了償還自己的欠款,對所借款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人的行為就涉嫌詐騙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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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借錢不還與詐騙罪,它們的區別是,同法律角度上講,前者屬于民事經濟糾紛,后者屬于行事詐騙罪。它們的共同點是,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為目的。但在定罪時,法官還是會有區別的:1、對處理借錢不還者,只能是采取強制追債和以打擊“老賴”的法律手段來執行。2、對構成詐騙罪者,會依照刑事案件視情節輕重判處。要我說的話:借錢不還,要視對方的態度如何?A、對方愿意還款,但確實一時無能力還(屬于善意)者,可以諒解。B、對方在借錢時以種種謊言騙取信任,到時又以種種理由催拖不還(屬惡意)者,應視詐騙同罪。
第一個問題
首先,通常來講借錢不還和《刑法》中的詐騙罪是扯不上關系的,借錢不還只是一般民事領域的借貸違約行為,對此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起訴。
借錢不還和詐騙罪有何區別
二者最本質的區別是對所借款項是否有以及何時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
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完全排除他人對借款的合法占有,建立自己對于借款的管理、處分和控制的意識)。現在的司法程序還很難認定單純的借錢不還具備詐騙的條件:
借錢不還本身,借款人在借款時以及借款到期之后均沒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詐騙罪的成立必須要求行為人在詐騙行為實施的一開始就對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這一點上來說,這就是詐騙罪和借錢不還的本質區別。
不過,從上面的表述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借錢不還并不是和詐騙完全沒有交集,在以下情況下,借錢不還就會構成詐騙罪(達到立案標準):
假設甲和乙借款,但甲卻是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也就是甲在和乙提出借錢的時候,甲就對借款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取得借款后,變實施了某些足以證明非法占有借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揮霍一空,攜款逃跑等等),這種情況下,結合詐騙罪的立案數額,甲就會構成詐騙罪。
第二個問題
承認還錢卻一再推脫時日不還錢,這種情況也沒必要顧及什么朋友兄弟情義了,一紙訴狀告到法院即可,只要出借人的證據充足(最主要是借條,輔以轉賬憑證等其余證據),即使對方沒有到庭,法院也會缺席判決,讓被告還錢。
原告可以在執行時效內申請對被告強制執行,執行對方已有的其余財產。如果對方還是有能力還債但依舊不還錢,對方可能涉及拒不執行判決罪,承擔刑事責任。
退一步講,假設被告真的沒有能力還錢,法院會再原被告之間進行調解,盡量讓被告分期償還。如否,實踐中法院也會將被告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其高消費,避免其將來有錢后不還錢拿出去亂花,盡最大可能保證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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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致使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判斷詐騙罪的難點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如何認定,以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產行為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企業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出借人將自有資金借給需要資金周轉的借款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判斷詐騙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標準就是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以及借款人是否“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出借人財產”。
理論上容易判斷,但一遇到紛繁復雜的現實經濟生活,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司法工作人員,都極其容易出錯。
判斷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主要從借款人三個方面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借款人借款后對資金的實際用途。實踐中,借款人借到現金后,往往不是從事原來說的用于生產經營或者用作過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而是主要用于借款人個人、家庭揮霍、打牌賭博甚至吸毒等。如果這樣,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成分。
——借款人借款時的財務能力與資產情況。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個人、企業根本就沒有還款能力,或者雖有少量資金、資產但已經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資金、資產轉移他處,此時借款人卻仍然將自己包裝打扮成富豪或企業發達興盛的樣子,此時,借款人有極大可能屬于根本就不想還款。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借款人借款后隱藏行蹤甚至潛逃玩失蹤。借款人借款后,不是積極從事經營生產,以企業盈利的效益作為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即使一時償還不了,但并沒有躲避債務行為,而是說明情況,積極籌措資金,有償還的意愿;相反,卻攜款潛逃,根本與出借人不聯系、不說明情況。此時,就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為了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而編造、虛構各種虛假理由與事實,誘使出借人作出錯誤判斷,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自覺自愿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這種虛構、編造的理由包括:企業新簽訂單較多,但沒有現金訂購原材料,無法生產產品,其實企業根本就沒有接到訂單;要歸還銀行前一筆到期貸款,但企業暫時沒有還款能力,只要還款后,就又可以從銀行新貸一筆貸款,到時用新的銀行貸款償還出借人借款,但實際上以上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兒,完全是借款人編造虛構的事實。還有,借款人虛構擔保物或者用一個虛假的根本沒有財產的空殼企業做擔保,企圖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
坦率說,以上都是判斷借款不還型詐騙與民間借款糾紛的常用方法,但這些方法并不是萬能的,也不存在能夠一清二楚分辨二者界限的靈丹妙藥。實踐中大量存在現狀是:
不少企業或個人借款人一開始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但為了維持奄奄一息的企業生存下去,不得不虛構編造各種理由四處借款,以期待形勢好轉后再還款,但事態發展到出乎意料,借款人就開始賴賬潛逃、玩失蹤。此時,就由民間借貸糾紛轉化為詐騙犯罪。如果此時借款人即使還有巨額欠款,但借款人仍然沒有隱藏、潛逃或消逝,而是無論多少還在積極想辦法還款,就不宜定性為詐騙,此時仍定借貸民事糾紛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