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有效嗎_合同不公平有效嗎?
特邀律師
如果合同條款明顯不公平,那么屬于顯失公平合同。若符合顯失公平的要求,合同可變更可撤銷。注意:
①顯失公平的程序需要證明
②需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感謝受邀回答這個問題,不公平的合同交易合法嗎?現在就我個人的觀點回答一下。
從字面上理解,首先,應該明白交易合法嗎?所謂交易,通俗的講,就是你買與我賣。既然是買賣,從古至今,肯定都不是欺行霸市,而是你情我愿來進行“資本互換”的一種行為方式。它的主體都是自己!且不管它的方法采用的是自選或是代購,除了簡單的“相互饋贈”只要不是法令禁止的“商品流通”,應該都算是合法的。
其次,合同交易。那就更好理解了,它是為了一筆買賣而形成的契約。具有雙方的愿景和共同的執行力與約束力。或許它可以與男女雙方步入婚姻的結婚證媲美。
再次,你舉例了租房合同問題,我個人建議,根據簡單的你情我愿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沒簽合同之前,應與房主溝通一次,或修繕合同條款,或增加一份補充協議,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另外,付三押一,本就是城市發展中人流量不穩定而形成的對策,是為房主省心頻繁換租客的麻煩;而這對外來務工人員來說,的確也是道壓力,1,房租付完了,要想吃飯問題。2.又擔心工作不穩定,若換新工作了怎么辦?路程太遠等等,這是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
最后,由于時間問題,簡單回答到這,針對我的回答,只希望提問者,體會到的是一份簡單的思想,能夠一切從簡,從新開始,望快樂。
也歡迎有不同觀點的朋友,留言與補充,謝謝。
在簽訂合同之前沒有看清楚合同的內容,或是合同簽訂之前被威脅簽訂不公平的協議等等,這份合同嚴重了失衡了,導致其中一方的利益受到重大的侵害。那么,合同不公平有效嗎?小編帶你了解下合同知識。
合同不公平有效嗎?可以申請無效。根據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可撤銷合同與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條件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的條件是該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撤銷權是指當具體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條件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所取得的權利。但可撤銷權是有期限限制的,超過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p>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如受到不當合同協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相關的律師。
延伸閱讀: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如何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違約
怎么樣的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每日講法觀點】不公平、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一般來說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符合撤銷的條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什么樣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協議應該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定力應當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
無效的協議是相對于有效協議而言的,是指協議雖然成立,但是因為協議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被認定為無效協議,無效協議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
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因為不熟悉法律法規,或者因為失誤等種種原因,導致了協議無效,因此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審查效力,避免出現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
-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 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受脅迫、顯示公平而訂立的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協議
可撤銷的協議是指,協議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表達了不真實的意思,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顯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總結
不管是不公平的協議,還是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到國家集體的利益,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是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