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生效的協議不公平怎么辦_協議有失公平,能否撤銷?
特邀律師
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的,是可以到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如果無法協議離婚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了。那么我們接下來講一下,協議離婚后再起訴的相關問題。
離婚協議生效的條件:
1、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必須是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2、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3、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有欺騙或強迫簽訂,以及協議中的約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依據或處分了別人的財產。
協議離婚后再起訴的條件:
1、離婚協議若合法有效,則已作出的財產分割有效,原則上不得起訴再次分配。針對離婚協議中未涉及的財產,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2、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的財產,可以自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次日起兩年內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2、《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起訴的程序:
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開庭審理階段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簽了離婚協議后,感覺有很多地方不公平,如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反悔。因為離婚協議是在離婚之后才合法生效。
如果是離婚后對于簽署的離婚協議反悔,可以在離婚一年內提出訴訟。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離婚協議可以反悔,但要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但同時要符合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你所說的條款,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顯失公平條款。對于顯失公平的條款,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即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顯失公平的條款。如果在一年之內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消滅后發生糾紛,該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即產生約束力,屆時一方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通常不會受到法院的支持。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每日講法觀點】不公平、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一般來說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符合撤銷的條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什么樣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協議應該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定力應當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
無效的協議是相對于有效協議而言的,是指協議雖然成立,但是因為協議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最終被認定為無效協議,無效協議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
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因為不熟悉法律法規,或者因為失誤等種種原因,導致了協議無效,因此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審查效力,避免出現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
- 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 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受脅迫、顯示公平而訂立的協議,屬于可撤銷的協議
可撤銷的協議是指,協議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表達了不真實的意思,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顯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總結
不管是不公平的協議,還是受脅迫的協議,只要沒有損害到國家集體的利益,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是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維護法律的尊嚴是每個法官必須履行的法律職責,利用審判權進行權利交易,隨意虛假判決書充當違法違紀的保護傘,就是刑事犯罪,再審糾正原判決,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呼吁手握法官為了錢和權故意虛假判決書,千萬不要聽造假者指揮,別有用心的勸你用不著上訴和再審要求撤銷,走信訪程序解決問題等等欺騙你的話完全是陰謀詭計,就是為了拖時間,根本不解決,企圖達到虛假判決者不受法律的制裁,結果以生效判決為借口即害法又害當事人,但只要當事人手握足夠推翻虛假判決的證據,無亂時間多長,堅持申訴終將正義法官大于腐敗法官,要臉法官多余不要臉法官,只要是虛假判決終將會被法律公平正義所撤銷…。
您好,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于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