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女兒判給誰_女方提出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特邀律師
不行的,沒經男方同意女改孩子姓是違規違法,如改了起訴可以改回原姓,不論離婚撫養孩子雙方先協商,如協商不了法院判決,但目前婚法有很多不完善公平人性化,孩子的判定要調查雙方是否有重大過錯和收入,如是無過錯只是感情問題有收入孩子堅決不能判給一方撫養到十八年,這種判法是喪盡天良,孩子要按年階段來三年一個階段6次剛好十八歲成年雙方各可撫養三年,讀書七歲開始根據那方有利于孩子讀書生活有利更好來判給一方讀書生活,孩子寒暑假另一方接回生活教育培養,這樣孩子能很好與父母見面生活教育,避免一方耍賴不讓探視也難,撫養費和讀書費雙方各出收入20%-30%避免一方以要撫養費為由要高撫養費和沒真正用在孩子身上,而現在的婚法和法院司法部門一判就判判絕去,另一方出了撫養費由很難見到自己孩子,執行力度拖拖拉拉不作為,要全國全社會行動起捍衛維權每個公民在婚姻和親生子女的權利,堅決鏟出目前婚法規定以感情不和一方起訴,無重大過錯二審判離孩子撫養判定由單方撫養十八年,已嚴重危害家庭父母子女帶來心靈巨大傷害甚至逼著犯人命,司法要與時俱進發現問題改進推動全面改革,這樣才國家社會家庭人民稱贊擁護團結!
夫妻離婚時,孩子該判給誰?
根據《婚姻法》第36條,37條等有關規定,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如果夫妻雙方都爭孩子的撫養權的,那就看孩子跟隨哪一方,對于孩子的成長、生活更有利。如果說孩子跟隨男方對于孩子的成長更有利,那么法院一般就會把孩子判歸男方;反之,就把孩子判歸女方。這是著重考慮到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等方面問題來判決的。
如果孩子年滿十周歲以上,還應當征求孩子的意見。孩子愿意跟哪方,一般都判給哪方。
二、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都判歸女方撫養。哺乳期的子女需要更多的關愛,需要母親精心喂養。所以一般原則都是把哺乳期內的子女判歸女方撫養。
三、其他的一些情況,男女撫養子女的條件相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這就看在夫妻離婚前,子女是跟隨其外祖父母生活,或者是跟隨祖父母生活。如果在離婚前,子女一直跟隨外祖父母生活,那么小孩一般都會判歸女方;如果在離婚前,子女跟隨祖父母一塊生活,那么小孩一般都會判歸男方。
總之,是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而考慮判歸哪方撫養的。但是離婚之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的子女。夫妻對于子女都有教育撫養的義務,責無旁貸。
回答《離婚時如果孩子黑女兒,法院是不是多數判給女方?》
我參與進來談談這個話題。談二點看法,供參考。
第一點看法關于夫妻離婚孩子無辜的法律規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文法條規定,"父母離婚,子女無辜"。什么意思呢?就是父母離婚了,不是夫妻了,可孩子仍然是父母二個人的。父母二個人,離婚后,對孩子仍然負有培養,教育,關愛的法定責任。父親,仍是父親,母親,仍是母親,父母離婚,子女無辜。
第二點看法。夫妻離婚,是不是女孩就得判給女方,男孩就得判給男方?回答:不是的。夫妻離婚,孩子跟誰,或者說判給誰,要從孩子的年齡,孩子的意愿,男,女雙方誰帶孩子,對孩子成長有利等等實際情況考慮的。比如,男孩二歲,男女離婚,男方強烈要求要男孩擾養權,法院也不會判給男方的,又比如女孩,十二歲了,正在讀書,女方無撫養能力,男方條件好,孩子又愿意跟父親,法院會考慮這些實際情況,將女孩判給男方的。
建議:對離婚的男,女,不要在爭對孩子撫養權,要多考慮由于你們的離婚,已給孩子成長,心理,生理健康,選成極大的傷害了,應該多考慮離婚后,孩子,仍是自己的孩子,仍然繼續關心,熱愛哪仍是自己的孩子,跟誰去,是無關系的。父親,仍是父親,母親仍是母,這個血肉關系不能因為你們離婚,孩子與父母斷了血肉情。
以上,是我從事社區法律服務幾十年對這個問題的感受!
謝邀請。無論是自己協商、孩子選擇、或者是法院判決,都會選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主要參考因素有:
1.居住環境;
2.經濟條件;
3.受教育程度;
4.道德品質。
另外,哺乳期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無論誰撫養,父(母)子(女)關都不變,血緣關系不容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