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財產留給未成年子女_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公證給未成年子女?
特邀律師
案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區××路××號院××小區××號樓××單元59號房屋(以下簡稱59號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王某某付清貸款后歸雙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王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王某,目前還處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財產狀態,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給王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59號房屋。
被告王某某則認為:離婚時雙方已經將房屋協議贈與王某,正是因為李某某同意將房屋贈與王某,我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我義務的條款,例如在離婚后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4.5萬元。我認為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于對未成年人的考慮,不應該支持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焦點: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分析:
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夫妻將其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行為,系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應適用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而夫妻雙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均可以主張任意撤銷權。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的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達成的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性質的合意,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
我們采納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構成了一個整體。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基礎上,對于人身問題和財產問題制定一個概括的“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在處理財產時,往往經過不斷地博弈和協商,通過某一個處分行為來解決多項財產分割問題。所以雙方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是一個概括的合意,該合意中任何一項財產的處分都與其它財產的處分互為前提、互為結果。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同時,離婚協議各個條款的訂立都是為了解除婚姻關系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統一性。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誘發道德風險。
其次,原、被告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訴爭房屋是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單獨享有對訴爭房屋處分的權利,處分該房屋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已經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該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理應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因贈與行為系原、被告雙方共同作出,故在離婚后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你好我是專門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的。我剛好寫過父母將房子買到孩子名下的危害這樣一個文章,里面就提到了您所問的問題,也就是過戶后還能處置房產嗎?下面我就一一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將房產過戶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肯定是不含貸款的房產。過戶的話如果取得房產證的就帶上房產證和相關手續,到房管所辦理過戶手續,并交納相應比例的稅費。如果是未取得房產證,就找開發商辦理合同更名重新出具一份合同,交納更名費即可。
說到處置房產,這個是不可以的,因為已經過戶到了孩子的名下,就屬于孩子的個人財產,雖然孩子未成年,家長也只有代管權,沒有處置權,想要處置房屋還得取得孩子的同意。除非遇到特殊情況,例如孩子生病急需錢等對孩子有益有幫助的事宜的時候才能由家長處置房產,并且得寫下相關材料。家長不得以投資等目的私自處置孩子的房產。
任何公證和協議,都不代表住房或是財產的產權發生轉移!
只要沒有辦理過戶,財產權益還是屬于夫妻倆,和孩子無關。
想把財產住房給孩子,只要辦理過戶手續,就可以!
孩子未成年,也可以擁有他名下住房和財產!只要孩子有戶籍和身份證號,就可以!
公證只是對某事進行證明,公證一般的作用是提高證明力(很少其他法律作用),因此,公證本身不會導致財產轉移。把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孩子,動產直接交付到孩子名下即可(比如,錢直接存到未成年孩子賬戶),不動產直接過戶到孩子名下即可,都無需公證。
謝謝邀請!夫妻離婚,孩子由母親撫養。在這個問題上,父親每個月應該給孩子撫養費。父親為了不讓前妻得到,留給孩子的財產,應該把給孩子的財產做個“公證”,等到孩子“18歲”(成人),父親留給孩子的財產,才能由孩子接管。
可以,不收費
朋友,
1992年我就親自處理了一期,我們車間蔡師傅的兒子在鐵路本單位當班時下午兩點死在崗位上,
按工傷辦理國家一次賠償62萬:
當時把我叫去了,先做通兩個老人的工作,給你們老兩口都有退休金,給你們拿出兩萬來行吧!老兩口當場答應可以,
我說那好,
把你家六個姑娘找來其中全家,大哭大鬧半個月,當時蔡師傅的孫子才14歲,有繼承權但沒有表決權,取的孩子媽媽的同意你也有退休金給你抽出五萬來,
剩下的55萬一舉存在了孩子名下:等孩子過了18歲,可自由支配,二老沒意見兒媳婦沒意見,五個姑姑大鬧廳堂我一起拍定,下午到銀行去存款,五個姑姑無奈也都回去了就是這么簡單;......((孩子五年后,有母親的囑咐,特意帶著自己的媳婦兒,到我這兒一表感謝,并從鐵路技校,分到了客運段,擔當了一名乘務員;))